外国商务者并载传报等文关系外国商务者 
第十三条凡愿求得官报者须将姓名住址报值等项送至印报之局如遇等出事故可赠官报不取报费 
第十四条博物院内设立书房凡制造通商报章计数地图水图考证书籍政事官报照准独造物件图象通商码号新闻纸新闻书等项均须存于书房之内以供游院人等所用 
第十五条凡出入摆示之人如请禁摆翻印草画细画照像以及仿造诸物应准所请勒禁 
第十六条游院之人应准入院而不取费 
第十七条游院之人均应恪守博物院例章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所列日期之外每日按照下文所列时刻开院供众观看惟有特闭时刻亦有更改时刻均在当除列 自阳历正月初八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又自十一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止自上午十点钟起开院至下午三点钟止 自阳历三月初一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自上午九点钟起开院至下午三点钟
  日本政府酌定商业会议所新例
商务会议所者所以辅助商务衙门亦即商务衙门之基础也故商务会议所章程实与商律相为表里上海华商已设商务会议公所矣惟章程尚未详定而当事者亦正急急于定商律故取日本商业会议所新例译而登之 
第一条商业会议所应作为商律所定之公务处 
第二条每处商业会议所之地应依市井内之区域而定其界限日本制一市之地即为一埠非指小市也但倘遇有特别紧要之大事可合市境与市町屯并町与町屯同以一地区论 
第三条凡设立商业会议所之时其议员有选举之权者约以三十名以上为度并应推举一始创人该始创人应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能作实 
第四条始创人既经农商务大臣批准后凡欲立一切定章须会同有选举权之议员共议必与议员人数三分之二意见相同然后禀请农商务大臣批准方许施行 
第五条凡奉到批准许立商业会议所之日该会议所即作为是日成立 凡自商业会议所成立之后起至役员奉到批准之日止其间必页办理之事务应由始创人作主施行凡有关涉各人员均曰役员以下仿此
第六条所有定章特立于下 
一名称及地区与该会议所所在之地 
二议员人数之定额及一切有关选举之定例 
三役员之权限选任及关涉解任之定例 
四凡关涉于会议之定例 
五凡关涉于公断之定例 
六凡关涉于庶务之定例 
七凡关涉于会计之定例 
八凡关涉于建造房舍及建造时应管理之定例 
第七条凡商业会议所之事务权限特列于下 
一稽查商工业当如何振兴鼓励以求进步 
二凡涉商工业之法律应如何制定如何改革及关涉施行之意见应禀官者又凡商工业之利害应表示于众者 
三凡涉商工业事务之情节应禀官请示者 
四商工业之情状及稽查汇总造册示众之事 
五凡委托代理商工业事宜及稽查关涉商工业各事宜又证明货物之出产及价值 
六凡承宪谕应选举关涉商工业之公估人及参考人 
七凡因有关涉者所请为商工业事务纷争应为其公断之事 
八奉到农商部大臣批准建造或管理有关商工业之房屋此外或振兴商工业以求进益必须施行之事 
第八条凡农商部大臣或地方官有稽查关涉商工业之事务可命商业会议所代查 
第九条选举议员之权凡本国官民或照本国法律而创设之公司或在商业会议所境内之营业所事务所凡商工交易之处或店或寓均称营业所凡商工办事之处均称事务所凡下节所列之各式人等均予以选举之权惟合名会社及社员过半之合资会社株式合资会社合名股东过半之株式会社必页经理人员之数大半用本国人者方许有选举之权合名即其资本并无限止之意合名会社即无限公司合资会社即半属有限半属无限之公司株式合资会社即招股与合资各半之公司株式会社即招股之公司
一凡系自己出名照商务法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第二号以至第六号及第八号以至第十二号所载之条欠纳商工税而营业者 
二凡系自己出名制造及雇工邦巾同制造而纳商工税者 
三凡纳交易税之交易所 
四凡开矿照地方情形由官批定抽税多寡照数完纳而办矿务者 
凡照本国法律而创设之公司或在商业会议所境内所设之营业所或事务所倘与以上第一欠各号中有一号相符者其办理事务之执事或监督处之理事长或理事或登记处之总理人若系本国官民而主持职务者在该营业所或事务所之地界内应有议员之选举权 照上文所指公司之资本额或即以产业为资本其多寡限制应就地方情形酌量由官批示核定 
第十条凡属以下所列之各式人等均不得有选举议员之权 一凡因负债经官判令分期摊还尚未满期偿清者或变产偿债及请官发封产业变卖偿债而未能偿清各债未复其自由贸易之权者 二凡因事故削去自由之公权及全革自由之公权者 三凡受监禁以上之刑曾经宣布其罪于众者 
第十一条凡有选举之权者每人在每一处商业会议所遇选举之时其所举议员不得过两名 
第十二条凡商工各业中男子年在三十以上资格在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