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中队长以骑兵大尉同小队长以骑兵中尉特科生徒队副长以炮工兵中尉幼年生徒队副长以步兵中少尉任之皆主司该队生徒学术一般教授之事使生徒严遵诸规则为要 
第二十五条 步兵生徒队链体主事掌司教授诸生链体之法 
第二十六条 领队大尉一名及下副官一名须每日直宿 
第二十七条 骑兵生徒队领队诸官之外别置骑兵科教官及助教专掌教授该科学术及诸生徒驭马术之事兼任蓄饲马匹链习马性等务 但教官须一名轮番当直校内 
第二十八条 校中会计部以会计一等副监督[或](若)二等副监督主司会计以会计一等军吏或会计官二三等军吏任副计官及设会计书记及卒以掌会计一切事务且兼掌各队给与及炊爨之事 
第二十九条 医官以一等军医正或二等军医正一名任之主司校中一般行口生摄养事务兼定日讲论行口生学使生徒听讲副医官以一二三等军医任之司补佐医官而设看护长及看护卒以供医官驱使 
第三十条 马医官以一二等马医一名任之主司检察校中马匹健全否及刍秣良否而设马医生以隶属马医官 
第三十一条 计官副计官医官及马医官等会行生徒野外演习行军演习其他紧要之时须属生徒队同行 
第三十二条 军纪会议及教育会议在校长认定必要之时须开会议而校长须任议长校长不在若有事故次长代之可也使议员各竭其虑彻底讨论而议长须决是非
第三十三条 军纪会议及教育会议列议员者如下 次长 学科提理 各队长 但教育会议时须加学科副提理又因时宜不论军纪教育会议使庶务课长学科部监事步兵生徒队中队长骑兵生徒队中队长及诸教官皆列议员之中 
第三十四条 在军纪会议须议事项概如下 其一改正维持校中军纪风纪至要各规律或系创定各项规律等 其二检察生徒品行不正若紊军纪或屡犯法度者或检察生徒将来不能卒业者命之退校等 其三校内官制等紧要之事校长不能自决须由众议者 
第三十五条 在教育会议须议事项概如下 其一改正教育一切学课方法及每日学课等 其二就诸学术品等优劣而定点数 其三制造或改造系教育要件物具或刷印书籍等 其四检察生徒怠惰学业者或由不得已事故致学业迟滞者或察事宜延生徒学期使之卒业或命之摈斥退黉等须由会议定夺 
第三章 召募定则 
第一条 召募士官生徒幼年生徒时由陆军卿颁令陆军部内及各府县分遣检查官及检查医官于各军管准据格例以检查就募者就其中择若干名以充召募之数而士官学校长至召募生徒之期须豫申之陆军卿以便颁令 但在东京须在士官学校检查就募者格例 
第二条 陆军卿已颁召募生徒之令在陆军部使各官廨须察其志愿者制名簿附以志愿者考试表送致之士官学校在各府县转颁陆军卿令于管下收志愿者禀状遵第三条所载行送致士官学校 
第三条 华士族平民志愿入士官学校者须于颁令之时速呈禀状并履历书呈之府县厅府县厅于示状后署府县地方官名以证该人确实而后转呈示状并履历于士官学校 
第四条 在府县已行检查应合入黉者仍使之抵都在士官黉再考学术如何及检身体健否 
第五条 欲行再考命使上都者待其抵京量远近另给旅费若不第再试行归乡者仍赐旅费而在志愿士官自费者不给上都旅费而给归乡旅费 但在上京途中由自己失摄生道发病而行归乡者不给往复旅费 
第六条 行再考之后就合入黉者择学术优等之士随黉内生徒定员逐渐补用 但幼年生徒志愿者中系战死陆军将校并同等官孤子者已中考试之后不论次第补充生徒 
第七条 士官学校长于前条所揭已中考试合格者直使之入黉详记其所管队号及族籍一面具申之陆军卿一面通报之其所管若管辖厅 但自下士蒙命入学者于士官学校先罢该官而后令之入校又自下副官蒙命入黉者由士官学校长申之陆军部先行罢官而后令之入校 
第八条 入学者须以父兄亲族或户主确正者二名以为保人而呈入黉凭据 但保人二名内一名须用在都人又保人由事辞退保人必索另保且经府县官署名而示呈之士官学校也
第九条 士官生徒幼年生徒已经入学者须给凭符以为据
 入学凭符
           入学番号  府 县 何族 平民
  陆军士官学校印  蒙民士官幼年生徒  姓名
           年号月日    陆军士官学校
第十条 士官生徒幼年生徒入学之时须遵第一章第五条及第二十一条所载呈左式誓文使该人署名捺印以明其志操之确实不渝
 誓文
 某志愿陆军出身今蒙恩入学士官幼年生徒当严遵黉规从事陆军且在学中不论家事一切虽至疾患等
 决不萌退黉意念今呈誓文以明其志
   年号月日                  姓名印
                         同
  法国陆军考
古者中国藉民为兵唐废府兵用犷骑而兵民异途专用召募法则今用民兵而古用召募当康熙时法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