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凡有陆路出入货物应给发三联单即子口税单照通商口岸章程一律办理 运货经过中国地如此约所准之路之外及有偷漏等弊倘中国官愿行查办即可将该货充公

第十条 一凡以下所开军器非经国家准购不得由缅甸运入中国亦不得由中国运往缅甸此等货物仅准售与奉国家明谕购办之人不得售与他人如各种枪及实心弹开花弹大小弹子各种军械军火硝磺火药炸药棉花火药及别种轰发之药

第十一条 一食盐不准由缅甸运入中国中国铜钱米豆五谷不准运往缅甸鸦片及酒不准由两国边界贩运出入惟行路之人准其酌带若干以备自用每人准带之数应照关章定夺 若犯此条及前一条即将所有之货充公

第十二条 一英国欲令两国边界商务兴旺并使云南及约内中国新得各地之矿务一律兴旺答允中国运货及运矿产之船只由中国来或往中国去任意在厄勒瓦谛江即大金沙江行走英国待中国之船如税钞及一切事例均与待英国船一律

第十三条 一中国 大皇帝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缅甸仰光英国 大君主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利权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如将来中缅商务兴旺两国尚须添设领事官应由两国互相商派准设其领事官驻札滇缅之地须俟贸易为定 中英两国领事官在所驻之地与其地方大员往来均系平行

第十四条 一英国商民等欲由缅甸赴中国应向合宜之英员请中国派驻仰光之领事官或边界上之中国官给发护照方能前往其护照式样一边英文一边华文与通商口岸所给护照无异华民欲由中国赴缅甸如愿领护照者可向华官请英国驻札蛮允之领事官给发护照倘遇中国别地有一英国领事官亦可就近请给护照

第十五条 一英国之民有犯罪逃至中国地界者或中国之民有犯罪逃至英国地界者一经行文请交逃犯两国即应设法搜拿查有可信其为罪犯之据交与索犯之官 行文请交逃犯之意系言无论两国何官祇要有官印便可行文请交此种情交逃犯之文书亦可行于罪犯逃往之地最近之边界官

第十六条 一今欲令两国交涉与贸易日臻蕃盛并欲中国派驻仰光之领事官与中国大宪往来通电两国答允俟可设法通电之时应将两国电线接连此创办之始专寄滇缅官商等往来电报

第十七条 一两国人民无论英民在中国地界或华民在英国地界凡有一切应享权利现在所有或日后所添均与相待最优之国一律不得有异

第十八条 一约内所开通商各节俱非寻常款例此由两国察看地方情形及中缅陆路通商应办之事互相允让而立所有互给权利两国之民除有同样情形外不得在别处接壤之地照样索问即使有同样情形亦必有同样之允让方可

第十九条 一以上通商章程系暂行试办俟两国察看得详细情形如何去碍获益可于交换批准条约六年后或中国愿行修改或英国愿行修改均可商议倘两国俱愿早修改亦可

第二十条 一此约由 大清国 大皇帝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批准自画押之日起准六个月在伦敦互换或能早亦可此条约应于交换后立即开办现在 大清 大英国各大臣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此约共四分华文二分英文二分

光绪二 十 年 正 月二十四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三月初一日在伦敦立约后附载

今因照办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京所订缅甸条约第三款之事中英两国现订条约今日签名于签名之前两国签名大臣俱认现订条约既系专办约内首段所言之事而立约内各款仅可用于条约所指两国所属之地不能用于别处

中国与英国改订缅甸约章西历本月五日已在北京互换总理衙门特张盛筵以庆告成缘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中法所订之约中国以江[洪](红)之极东边地南武之上之孟阿全境及南孟阿北孟阿二村落让归法国此一款有违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三月朔日中英所立之约故英政府请于中国更修缅甸约章另索数地以偿东隅之失目下所请诸事悉经中国议允所有紧要各条款摘录于下以供众览

一中国允改边界自互相议定之处展至太平

二英国允将南碗以南之地西至南墨河之支河及毛修山至莱州岭又折向东北至喜里回河为中国属地惟此全境之内一切政事胥由英政府治理中国概不与闻此地由英国永远承租应纳租费此后再议

三中国以科干之山地归与英国其地方四百英里不小于孟阿其库弄全境亦归英国

四中国允自今以往凡孟亨或江[洪](红)之地倘不与英国预先申明立约断不以之擅给他国

六中英二国当各派人员勘定边界

九旧约凡载运货物往来于缅甸中国者但准于孟养及山西二处经过现在所有缅甸中国边界各路之便于商务者皆可准其往来

十二中国允考察云南商务情形可否兴办铁路倘可兴办当筑一路与缅甸铁路连接

十三旧约中国可在漾贡设一领事英国可在孟养设一领事现在中国之思茅摸儿面或顺府皆可设立领事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