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到部。不准再请实官。此外工程请奖报军火廉俸赏抵捐等项。向按例银核奖。或按例银加成核奖者。仍准请奖。惟限外祗准本身子弟请奖虚衔。其未经截限以前。向由部库兑收者。仍归银库上兑。如此。京局先行裁停。外局严定期限。该督抚等当念 朝廷澄清吏治之意。决然定计。筹款抵补。不得轻听局员率请展限。希图延宕。至常例报捐。载在会典。本与暂开事例不同。现在通行常例。系属同治五年九月间奏定。臣等逐条查核。均非捐纳实官。自应照旧办理。其中亦有应行变通者。谨按条声晰。另清单。恭呈  御览。如蒙 俞允。即由臣部通行京外各衙门。即以此次奏案为定。不准再请推广。至兑收捐款。或以实银核算。或以银票各半核算。或以米票分搭核算。头绪繁则趋避多。应请嗣后常捐。无论何项。统按奏定常例所载银数。按库平实银交银库兑收。由臣部核准。给予执照。以归简易而复旧制。是否有当。恭候  圣裁。

 一捐加级纪录

 一捐复降革留任

 一捐复降革离任

 一降革加五捐复

 一捐复原衔

 一捐入补班

 一捐复原资

 一捐免坐补

 一捐免试俸

 一捐免实授

  查以上十条。均应照例定银数办理。

 一捐免保举

  查常例内开。劳绩人员。凡系生监吏员出身。从未捐资。统因劳绩递保正印官阶者。无论何项劳绩。均毋庸捐免保举。既经捐资。无论先捐后保。先保后捐。亦无论所保所捐何项名目。统令补交免保举。半银半票。又同治二年。议覆湖南巡抚恽世临案内。奏准捐纳出身道府直隶州州县五项官阶。其捐免保举银两。令照例定银数。赴京局全数呈交实银。毋庸减成各等因。嗣后应请酌量变通。除统因劳绩递保正印未经捐资者。仍毋庸捐免保举外。此外道府直隶州州县五项官阶。无论先捐后保。先保后捐。不分捐纳劳绩。悉照例定银数呈交免保举实银。由银库兑收。毋庸以半银半票核算。

 一捐免考试

  查八旗汉军候选官员。先令捐免考试。方准补用。其捐纳贡监报捐职官。亦令捐免考试。至由捐纳贡监出身道府直隶州州县五项正印。及劳绩保奏州县以上正印各官。比照汉员捐免保举新章。将应捐免考试银两。分别捐纳劳绩。令赴京局上兑。此次停止筹饷事例。除捐纳贡监之汉军不准报捐职官外。所有道府直隶州州县五项官阶。应比照汉员捐免保举之例。不分捐纳劳绩。悉照例定银数呈交实银。由银库兑收。

 一离任

  查离任一条。指应升人员而言。现在捐升既经停止。其因劳绩保升。及业经捐升现任人员。仍应令其报捐离任。方准离任。至各项武职捐升。业经奏停。所载例定武职离任银数。应请删除。

 一职衔

  查由俊秀贡监报捐文武职衔。各有各项例定银数。此系

顶戴荣身。无关治体。即实职各官报捐升衔。其意相同。应请嗣后实官捐纳升衔。无论文武。均准其报捐。仍附入职衔条下办理。至贡监肄业太学。为士子进身之始。既拟肃清流品。自当详加慎重。应令捐生报捐后。仍取具图片印结呈明。方准给照。其供事照衔议叙一节。亦请照例定实银办理。

 一捐封典

  查此条历经推广。均与实官无涉。应请照例定实银办理。

 一捐分发

  查常例祗载分发银数。其指省银数。系同治五年纂入。此次分发指省。仍应照例定实银办理。

  请饬力筹节用永停捐输疏光绪五年  
监察御史黄元善

奏为敬陈管见。请  旨饬下中外大臣。仰体 德意。寓生财于节用之中。俾捐输得以永停事。光绪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伏读  上谕。前因军务未平各省办理捐输行之日久种种獘窦不一而足于饷需有名无实自应实时停止等因钦此。又光绪五年正月二十一日。伏读  上谕。户部奏遵旨停止捐输一折有捐省分各督抚将筹饷事例概行停止等因钦此。凡在臣工。稍知政体者。读之无不感颂。捐输之害。人人知之。惟当此国用支绌之时。无人敢言。言之亦不敢尽。我   两宫皇太后  皇上毅然决计。内断于中。将捐输永远停止。仰见宵旰勤劳。精求上理至意。 国家保世滋大之鸿规。决本于此。各省督抚大员。皆系受  恩深重。此时势艰难。  宸衷干惕。断无不激发天良。仰体  圣意。特恐但顾目前。不筹久远。或不免藉词款项维艰。仍迫 朝廷以不得不再行开捐之势。臣不胜鳃鳃过虑。以为与其事后周章。不如事先筹划。与其开从前未有之利源。不如节从前未有之浮费。且于节用之中。即可裕生财之道。并使所生之财。皆为自然之利。所有应行酌减酌裁浮费。与节财生财之道。不一而足。该大臣等果能公忠体 国。自当随时随事。共济时艰。臣谨就管见所及。缕陈  圣听。一各局宜裁减也。查向来各省。祗有发审清查各数局。嗣后办理军务。设局渐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