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一邑缓急可恃。一乡有富民。则一乡缓急可恃。若富民凋敝。贫民何依。设遇灾歉。更何所恃乎。是在贤有司于无事时加意护持。而后有事时得赖其力。如平粜助赈施粥诸举是也。

 救荒事宜四十二条

一曰勘灾。 勘灾务在亲履田亩。勘准分数轻重。如八九十分五六七分之等。轻重已确。将来核赈及钱粮蠲缓等差。即以此为张本。但事变无定。有现勘得本属轻灾。及十日半月之后。竟成重灾者。此又不可不察也。至灾区有谓宜特遣大员往勘者。盖为慎重灾伤起见。非遣官不足以专责成。又有谓遣官无益。且多一供亿之烦。不如令地方官自勘者。皆未可执为定论。窃谓中荒之岁。被灾止在一方一隅。则仅令有司自勘为便。若遇大荒之岁。赤地数千里。饥民数百万。则必特遣大员会同督抚办理。方可期其有济。惟巡历所至。须是自携资斧轻骑减从。然后能不扰也。

一曰报灾。 匿灾者。罪无可辞矣。即经报闻。而或稍涉迟延。哀此穷黎。朝不谋夕。尚可少待须臾耶。地方官于踏勘之后。务宜遵照例限。详报上司。上司立即准题。如有迟报逾限者。照例扣算月日议处。伏查乾隆六年   上谕。向来各省报灾原有定期若先期题报便不合例朕思按期题报乃指其本而言至于水旱情形为督抚者察其端倪早为区画随时密奏则朕可倍加修省而人事亦得以有备若过拘成例则未免后时矣。敬绎   圣训。是即依限题报。且恐后时。况任意迟报乎。

一曰停征。 地方遇有水旱。灾象已成。即宜一面停征。一面力请督抚具题请蠲。如奉准蠲免。即刊刻誊黄。为百姓明白豁除。傥或不与豁除。犹朦混私征。是使实惠不得及民。且重以流亡之苦也。尚得谓之司牧乎。

一曰审户。 林希元荒政。首言审户难。良以户口不清。则百獘从此而起也。然办理亦自有要。宜仿保甲之法。挨门逐户查验。丁若干口。作何生理。有无残疾及田粮等项。编排的实。然后散赈之时。大口小口。极贫次贫。皆可按籍处分。无滥无遗。岂止弭盗而已哉。惠士奇谓厘户之法。当仿照韩琦河北救荒政。而择甲户之以资为官者。宪司礼请之。属以计口均户而分五等。每县若干都。每都五人。视民居稀稠而增减其数。复受之粟。而属以亲至某乡。聚民均给。人日一升。幼小半之。十日一周。终而复始。至麦熟止。仍分粜粟之所。给粟之所。俾均主之。而有司总其成。此法亦可采用。

一曰发仓。 各省常平仓谷。原以备歉岁之用。时当大饥。地方官宜申请发仓。以裕民食。其有义仓社仓之处。并令一律开放。至发仓之时。或出三存七。或出四存六。或尽数粜贷。或尽数赈济。均酌量轻重情形。随时办理。务期实惠及民。

一曰截留。 大荒之岁。仓谷不敷。除停解本地粮米外。如有他处官粮经过。不妨权宜截留。一面报闻。即一面赈济。盖救饥如救焚。稍缓须臾。恐无及矣。况 朝廷念切民瘼。必蒙 允从。上年山西河南奇荒。经各大吏奏请。无不立沛 恩膏。并有不待陈请而 施恩至三至四者。洵古以来所未有也。

一曰挪籴。 万口嗷嗷。截留之粮。又告罄矣。此时欲赈则无米。欲籴又无银。计惟有暂挪公帑。择诚实能干之人。急往他处采买。循环周转。以资接济。俟丰岁设法补还。此亦权宜之策也。

一曰招商。 地方偶遇偏灾。全赖各商运贩米麦。源源接济。谨按乾隆元年。议准行令督抚转饬管理关务各关。凡有米船过关。即询明该商如果前往被灾各邑粜卖者。免其纳税。给与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铃盖印信。以便回空核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宽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禁例治罪。其所以鼓舞招徕之者至矣。有子民之责者。尚其早为之计哉。

一曰不抑价。 商贾辐辏。市价不期平而自平矣。若米方大贵。强令抑价。则上户之有蓄积者。既不粜。而商贩闻之。亦惧其亏折而不来。故古人有遇饥增价而米反贱者。其识见诚过人远也。然亦须审其时势如何。傥我方增价。而商贾未知。即知之而一时贩运未到。嗟彼贫民。何堪食此贵米乎。不若于产米之区。张示增价榜文以招商。而于本地之价。仍听其自涨自落为无獘也。

一曰禁闭粜。 收成歉薄。米价昂贵。铺户因而囤积居奇。富户因而观望专利。在所不免。是宜严定章程。铺户除流通外。囤积在三百石以上。富户除本家口食外。存余在一百石以上者。许人举发。借谷赈饥。诬告者反坐。则闭粜者有所畏而不敢。又不开人藉端报复之端也。

一曰禁强籴。 闭粜有罚矣。而强籴者亦宜严其法。盖时方大饥。民易生乱。强籴虽为索食起见。而乱心已萌。若不严为之禁。势必愈无忌惮。从此而抢掠而掳杀矣。故昔人行荒政者。有榜于通衢曰。强籴者斩。今虽悯其可原。然立法要不可不严也。

一曰禁烧锅。 烧锅以酒为业。耗谷甚巨。在平时准其开烧。犹曰裕课商也。若遇奇荒之岁。万口待哺。自宜暂请停止。以裕民食。

一曰开捐。 灾伤过重。虽 朝廷迭沛恩施。不敷尚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