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易。禁纸匠之不私造难。虽使禄之终身。不许出外。然天下纸匠非一。岂无同工。至摹放印篆。则更易矣。兰亭之本可缩诸玉枕。不失一丝。况印篆朱多则污。朱少则缺。重按则粗。轻按则纤。更非兰亭比乎。

 兄槤曰。乙巳夏在苏州谳局。会审常熟民人京控该县重征一案。据黏呈串票数纸。将常熟印信比对符合。而漕书俱云实无此重串。迨后审明系原告人描画印信。适有臬札在旁。令其当堂描画。伊将笔管撕一篾片。随醮印泥点触纸上。印文粗细缺蚀。丝毫不差。如所云多为印记。篆法精工。正复何益。

   第六

 议者曰。世或谓文沈仇唐之画尚有伪者。然彼之作伪止图徼幸以欺一二人。

论曰。此一二人者。虽非精鉴。亦必具眼。然犹不能辨而受其欺。况欲以蚩蚩之氓。而人人能辨善书之迹印篆之文监造之字耶。

 兄槤曰。昔年在山左谳局。有吕姓黏庄票控告一案。票注贰百千。钱庄祇认贰拾千。吊查庄薄。实止贰拾千。细验票上百字。一无补缀痕。图记花板字迹。分毫不爽。竟不能断为伪票。初疑庄伙舞獘。虚出贰百千之票。而书贰拾千于簿。研鞫至再。原告吐露真情。云以水洗去拾字。改为百字。始犹不信。令其当堂洗改。次日持一白笔来。不知笔内有无药水。即将原票千字用清水一滴.以笔扫洗.上下衬纸按吸.随洗随吸.至白乃止.世固有巧夺天工如此者.讵止欺一二人耶。

   第七

 议者曰.造钞约已足天下之用.则当停止.俟二三十年之后.再行添造.仍如旧式.不改法也.

论曰.宋金元之钞.未尝不欲足用而止也.而卒至增造无艺者.能足天下之用而不能足国家之用故也。自古开国之君.量天下之土地山泽之所入以制用.其始常宽然有余.至后嗣.非甚不肖也.然水旱耗之.兵革耗之.宗禄庆典及诸意外费耗之.用度稍不足矣.势不得不于常赋之外.诛求于民。而行钞之世。则诛求之外惟以增钞为事。然不增则国用不足。增之则天下之钞固已足用。而多出则钞轻。国用仍不足。宋金元之末。流獘皆坐此。今议造钞足天下之用而止.而国赋一皆收钞.则停造之后.收钞有常数矣。使国家而无意外之费则已。有则安所取之。取之于添造必矣。然而天下之钞非不足也。为之奈何。

 兄槤曰.多出数百千万之钞于天下.则天下轻之.多出数百千万之金银于天下.天下必不轻也.亦可见物之贵贱.皆其所自定.而非人之所能颠倒矣。

  行钞条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以钞与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会票钱票.如领钞及大钱满一万贯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予以一分之利.止收银九千贯之数.又以一分之利予百姓.止收八千贯之数.

论曰.钞之罔民始此矣。钱票姑勿论.会票皆银也.其数盈千累万.禁票而行钞.则钱庄收存豪商大贾之银.皆不复还银而直还钞。何也.还银则不能短其一毫.还钞则累累之银.国家取其八.钱庄取其二.而豪商大贾.虽有百万之银.一朝悉化为纸.非罔民而何。民间以银易钞.犹可以九百买一贯.钱庄以钞还银.则直以一贯作一贯.故可取二分之银.

 兄槤曰.行钞之令一下.则富民火速以催还银.钱庄迁延以待还钞.必然之势。

 又曰.此论会票之银也.银在钱庄手.故得取其二。若寻常存母取子之银.则富户存于钱庄.钱庄亦分存于各铺户.设各铺户以银向钱庄买钞以还钱庄.则二分之银.铺户分其一矣。

 又曰.设富户知钱庄之欲没银而还钞也.因谓钱庄曰.汝还吾以钞.不过没吾银什二耳.今吾愿与汝银什三.汝还吾银什七.钱庄必欣然从之。若是则虽有大钞不能易银。而徒为钱庄没银之利薮矣。

   第二

 议者曰.民以银易钞.在下令一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二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二年之外.照时价不加.

论曰.加以一分之利.则钞文一贯.而买之实止九百.甲有物而货于市.其值千钱.乙以千钱偿之。丙以钞一贯偿之。取乙之钱。则以九百买钞。而余百钱。取丙之钞。则百钱之余无有矣。将取乙之钱乎。取丙之钞乎。是出令之始。而一贯之钞已明示以止作九百之用。又何论二年内外一分五厘之纷纷哉。

   第三

 议者曰。使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又予以一分之利。如一贯之钞。准作一贯一百文用。

论曰。以钞发与钱庄。既予以一分之利。民以银易钞。又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中损其二。复使民以钞纳粮税。而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外损其一。通计之为什一分而损其三。 国家岁入数千万。一行钞而什一分损其三。岁入顿少银一千余万。然且左手收银于钞局。右手收钞于税局。钞仍在官而不在民。民仍纳银而非纳钞。乌在其为行钞乎。钞之所行。不过强以当廉俸。强以当兵饷。强以当吏役工食。持纸钱以适市。而市之闭肆者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