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时劝令商民。自行积储。

一此次积储。专备警急之用。如贼匪逼近。米不能进城。方准食用。俟军务告竣。地方一律肃清。撤局时。或食或卖。悉听自便。

一各衙门食口最繁。如遇有警时。尽在城中购买。则民食不免缺乏。此次积储。应由各衙门先为之倡。

一此次积储。惟以铺户为大宗。向来囤积居奇。本干例禁。原恐奸商射利。民间食贵。此次积储。不在例禁之列。凡铺商本金多者分十成之一二。贩买积石。倘遇兵荒有警。米价必昂。听其照昂价出卖。若兵不足。官向买用。必须照时价。先给银两。不得短欠分文。米多时存。米少时食。米贱时买。米贵时卖。虽是官督。实则商民自为买卖。至于储谷多者。须置备畾子多架。以便临时应用。

一积谷积米应听民便。惟谷则便于存储。而食卖不便。米则便于食卖。而存储不便。此次积储。不如俱用粗米。凡过畾而不碓之米。无事之时。有力之家。多不吃食。若至警急时。则粗米亦成珠颗矣。平时存之。可以经久。临时食之。可以经饱。是一举两便也。

一富商大铺及坐拥重资者。或积数十石积数百石。另为开单劝谕。酌定数目。注册存查。

一计口积米。每一市石斗。可作两人二月之食。大户积二十石。可食四十人。次户积十石。食二十人。中户积五石。可食十人。其小户以及穷民不能自食者。听其自便。

一积米数石。至二十石以内者。为数尚少。务须积存粗米。

一积米在二十石以外。存放本家本铺者。或积米在二十石以内。如愿合街放存公仓者。准其加倍积谷。

一各省会馆地方。俱极宽厂。应责成公建仓多所。本省绅商谷米。即可汇总存储。即公同雇人看管。如存在本铺本家者亦听其便。

一城内各庙宇庵观寺院。地方宽厂。均可囤积米石。应由本街商民公举首人。自向看守之人借租。毋令多索钱文。

一每街联合各户谷米共储公仓。如大街户多即分段储仓。悉听其便。

一铺户住户谷米。或存在本家。或存在会馆。或存在庙宇公所。俱须于票内注明。应派本街绅首。照票查验。不与各衙门书差相干。

一附城并无寨堡。乡间户。多有搬运谷米进城者。应分别积米若干石。食米若干石。其所积之米如不能久储。随时食用。必须随时补足。

一每人每日约食盐三钱。计一百日需盐三觔。应议成华两县盐商。储盐十万觔。不过需银二三千两。临警时。按照时价接济守城兵勇团民之食。至于各铺各户。须先自行买备。应每人储盐二觔。家有十人。储盐二十觔。家有二十人。储盐四十觔。照此递推。免至临时缺食。

一油蜡甚关系要。应议城内各当铺。每家储菜油桐油一万觔。白蜡一千觔。不过约银六七百两。临警时准其增价发卖。

一煤炭柴草。各户各铺宜多买备。以免临警缺乏。

一以上积米积谷积油蜡积盐煤。俱限于五六月内。劝定数目注册。于七八月内买运进城。

一周台公积法。有坐以数目。限以时日。严以稽查三条。此次各铺各户积储或自认数目。或劝添数目。俱依限注簿。依限买备。由各街绅首照簿查验。如城门有警候官出示。方准食用。倘有积不照数。迟不如限。用不禀官。查出照所欠之数。罚入义仓。以充守城团民。并鳏寡孤独之人食用。仍勒限催补完数。

 以上章程二十条。如有不便于商民之处。仍可到局会商。变通办理。万勿因循自误为要。现奉 督宪面谕。饬令城内安设碓房。所有谷囤米贩。俱令搬移进城。则民食更为充裕。应即迅速举办。切切。再谕。

 
卷四十一 户政十六荒政一

  荒政   
李因笃

盖闻国托本于民。民仰资于食。食听命于岁。国托本于民。民之不能有聚无散者。食为之也。民仰资于食。食之不能有盈无诎者。岁为之也。食听命于岁。岁之不能有备无患者。政为之也。愚尝历观周汉。以至今日。所谓凶年饥岁无代无之。独怪今之议荒政者。何多夸辞鲜实用也。其言率多归重根本。是宜图诸未然。举昔贤已效。如常平。当社。社仓。恤流事。皆迂目之。夫平居未能修明王制。权天下之旱干水溢。不至有害。不幸耕稼未丰于前。岁凶适值于后。救荒如戢焚。火已燎原。则赴之惟恐不及。必曰尔何不曲突徙薪也。不已晚乎。情势既迫。安得不疾呼请赈哉。且常平。当社。社仓。恤流之法。非以为行之。即事事尽善也。亦视其人何如耳。虽然。行而未善。其视格而不行者。必有辨。且非以为姑设此数者。是亦足矣。平时垦田薄敛之政。可置不讲也。窃意并行不相悖。权其缓急。徐图恒足耳。考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总计天下之口。虽有凶年。民无菜色。所谓讲于平日也。又考周礼遗人掌委积曰邦曰乡。曰门关。曰郊里。曰野鄙。曰都县。自民之艰阨老幼。至客旅。皆在所恤。廪人掌九谷之数。曰匪颁。曰赒赐。曰稍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