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黥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宋史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史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便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

 按此论防伪之法极精切。

金史曰。高汝励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通闻。

 按欲防伪则必为民间立辨伪之人。此法决不可废。

元林兴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伪造钞者。豪民吴友文为之魁。友文奸黠悍騺。因伪造致富。乃分遣恶少四五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兴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张榜禁伪造者。且立赏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实斥去。又有告伪造二人并赃者。乃鞫之。成。友文自至官。为之营救。兴祖命并执之。狱具。逮捕其党。悉置之法。元史

 按钞之利厚。民必思伪造。虽立严刑以禁之。而伪造者。犹冀其事之不败露也。若非立赏募告。则人以为首告者损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谁肯为之乎。兴祖之治沿山善矣。窃以为伪造者。既重其罪。凡亲族邻里知而不举者。皆当缘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赏。凡官长能发觉逮治者。必立予迁擢。如是则人皆畏法悦赏。而伪造之弊自绝矣。

  重钞之术

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藏于内库者四百万。行于民闲者仅二百万。一时楮币重于黄金。龚茂良奏闻得商旅往来贸易。竞用会子。一为免税。二为省脚乘。三为不复折阅。以此观之。大段流通。叶衡奏今诸处会子甚难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来止缘所出数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须少待徐议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山堂考索

 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是诚然矣。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敛有术。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奚至于多而轻哉。

宋史云。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淳熙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书省曰。民闲交钞流转。当限其数。勿令多于见钱也。

 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闲所以艰得钱者。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二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

 按唐制过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钱。罚之足矣。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一贯一百文。

 按工墨费钱愈少。则民愈便。宰臣以为有妨钞法者谬也。若一贯之钞。而权作一贯一百文。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

金高汝励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邑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金泰和时。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