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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曰重赈谷之劝。饥馑时。有能大出粟以赈者。或闻于朝廷。加以官号。或请于上司。给以冠带扁额。以示酬劝。

一曰兴作利民之务。地方大饥。穷民多无生业。此时或修桥路。或浚水利。种种必不得已之务。当为修理。穷民借力作以资生。而我又因以兴利。一举两得之道也。

一曰劝富室兴士木举庶礼。地方大饥。宜劝富室营造土木。及一切当行之礼。使贫民得以资生。损富而富实未损。益贫而贫不虚益。劝谕时。当以三利歆动之。一则成吾欲为之事。一则借此赈贫。有大阴德。一则贫民乐业。不至为盗。富室所益更多矣。

一曰均籴。米价既贵。富者得以多籴。则贫者益少。每日市籴。当依每家之丁口为准。人口少者。不得多籴。则米谷均矣。

一曰严闭籴之法。富民拥有多粟。除本家口食外。余至百石以上。闭籴专利者。许人告发。官府尽籍谷赈贫。告虚者反坐。其闭籴者鲜矣。○温伯芳曰。吾邑荒少。而谷常踊贵。弊不在富户。而在铺户。铺户闭粜而后价忽高。铺户得高价。富户之价愈高。总之宁民家无杵臼。皆籴于市。铺户遂操其重。昔叶令公名向荣金华人处之极善。每早巡行各街。米户不出粜者。杖数十。于是铺户欲高其价不得。而富户知市价如常。各竞出粜矣。公稔知此时非有水旱兵凶之灾。客岁之入如常。何以来岁之供不足。不过雨旸偶愆。何至旧谷顿尽。至于闭市乎。○按此须实知境内谷多乃可行。不可执为定法。

一曰重强籴之刑。时方大饥。民易生乱。若纵其强籴。则有谷者愈不肯粜。四方客粟。闻风不来。立饿死矣。且强籴不禁。势必抢夺。抢夺势必掳杀。当着为令曰。有不依时价强籴一升者。即行枭首。其强籴者鲜矣。○或谓闭籴自百石以上。强籴自一升以上。闭籴者止于籍谷。而强籴者遂至杀身。轻重不太悬乎。曰闭籴之人虽不仁。犹不过专自有之利。强籴则是妄取他人。罪自不同。闭籴者少。强籴者多乎。○彭躬庵曰。此法须不动声色。使百姓晓然知杀一人乃可以生众人。始不激变。

一曰不降米谷之价。米方大贵。有司乐于市恩。动降减米价。以博小民一时欢心。不知米价减。则富户不乐粜。而四方客米亦不来矣。惟当听民间自消自长。粟贵金贱。人争趋金。米价不降自减也。○或谓古人有遇饥增米价而米贱者。其法可行乎。曰此非一定可行之法也。万一我增米价。而客米一时不来。彼贫民能当许久重价乎。大抵地方富饶。所欠止在于食。则不妨增价以招客粟。若地多贫民。此法恐不可行。止一不降米价。尚为稳着。

一曰核户口。时当饥荒。须先详核户口若干。扣筭赈粜之谷若干。赈济之谷若干。每丁应得若干。先有定局。则无不均之患。而设处之方可早谋矣。

一曰无失期。不论赈粜赈施。俱当先期四处张示。的于某时起行。不可迟失期。有辜人心。且虚劳小民奔走。一曰定乡城分给之法。凡赈粜赈施。每日一给则太烦。而小民易荒生业。至乡落尤难行矣。当先定为令曰。凡城市每给五日。乡落三十里内者。每给十日。三十里外者。每给半月。或谓乡落路远。当每给两月。曰每给两月。为数太多。小民不知远计。多谷在手。便不撙节。甚至以易酒肉者有之。到瓮尽杯干时。不束手待毙。又邪思生乱矣。○或谓贫民无赀。必待每曰生理。方可得籴。此条只可行于赈施。不可行于赈粜。当酌其无弊可也。

一曰多置给米之地。给米须多设处所。泒定某关某处给。某关某处给。则不至捱挤失序。

一曰编户丁牌。领米最易争挤。多至混数。若仿义仓领签。又人多难行。当照户编牌。如考试例。循次领给。则诸弊俱无矣。其牌每户止写丁首一人。

一曰慎择给米之人。主管给米。最要得人。须平日实访其人公平廉能者。方可属事。每处择一善耆主之。又听其各择一二人为副。必不可令衙役与事也。

一曰不时巡访。任纵得人。未必一一皆当。有司于给米时。当不时出访。或东或西。或详或。或随手取米以验美恶。或随唤领米人验减与否。至于出访。或轻车。或缓步。不可盛列驺从。使人得为备

一曰别赏罚。不时巡访。则任事者之贤否见。而赏罚可行矣。有公平廉能者。则重赏之。或优以冠带。或旌以财帛。随其功之大小可也。有奸贪私者则重罚之。或加刑。或罚谷。随其罪之轻重可也。至于无他罪犯。止是才力不济。不能处分条理者。则无赏无罚。下次不复签用而已。

一曰暂省衙门役期。时方大饥。衙役工食。多不足赡。此时当减其半役。使之营生。如旧例一月供役十日。今止取五日。

一曰清狱。饥馑时。平民已难治生。狱囚死者八九矣。清狱宜分三等。轻者竟释之。次者限亲邻保结。俟谷熟时再拘。大罪重犯。囚而少赈之。

一曰禁讼。大荒之时。治生不暇。况治讼乎。凡除人命贼情抢掳外。一切财产婚姻等讼。不准告。已告者。停不行。

一曰弛税禁。山泽市货等利。法有禁者。此时宜暂弛税弛禁。广其营生之路。至谷熟时复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