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日本将执行必要手段。小幡电话外交部,对此次通牒,只需答复诺否,不必为长文辩论。

  袁乃召集黎元洪以下要人,承认通牒。其发言要点:(一)今日本最后通牒,将第五号撤回不议;凡侵及主权及自居优越地位各条,亦经力争修改;并正式声明,将来胶州湾交还中国;其在南满内地,虽有居住权,但需服从我法令及课税;比初案挽回已多,尚能保全主权内政及各国成约。(二)旅大、安奉、南满之展期,损失虽巨,实难以兵戎相见。英使关怀中国,劝告忍辱。埋头十年,再与日本相见,奇耻大辱,言之痛心云云。

  九日,日本复文来,称:中国政府准日本政府最后通牒一件,附交解释七条,第五号五项容日后协商,第一二三四号各项,及第五项福建问题,以公文互换之件,悬案就此解决,两国亲善,益加巩固,从速签字。此一段交涉,遂告结束。

  当《二十一条》双方提修正案时,袁世凯早密派顾问有贺长雄,携秘密条件往日本,与大隈首相及元老商谈。所谓密件,即以第五号各条款为帝制之交换品也。故北京会议,为公开之仪式,佯示紧张,掩世人耳目,所争事件,皆可告人。而其暗中交涉重心,实在东京。据驻日使馆档案,四月六日,有贺电总统府曾彝进曰:"松方意欲履行'秘密一事',而以谈判未结,有所不便,极盼适当机会发生。"又四月十日前,日本若欲加以强制手段,元老必制止之。观电中"秘密一事",可知有贺运动元老,系有条件,是何秘密,尚未暴露。四月十日又来电云:"有贺奔走松方,阻止缓发军队,与山县各元老协商,知感大总统盛意。"四月二十一日电则云:"日本各元老与政府协议让步办法,五号各条,只留会议纪录,不强要求。"按:此电所述密定让步内容,与最后通牒大致吻合,可见第五号之放弃,已由密件决定。有贺另携密件,确有来历可以证明,袁乃电嘉有贺。自四月十七日会议停顿,实在东京磋商密件。

  二十六日,日使复请会议,提出总修正案二十四条,为最后修正案。经袁朱批后,五月一日中国提出最后修正。五月一日后,日本经元老会议,又提出最后通牒。五月六日会议,中国再让步。五月七日,日本最后通牒交到外交部。九日,中国承认日本政府提出要求签字。停顿会议后,中日两方,即密商方法。日使之通牒,中国之一再修正,元老之痛责外务大臣加藤高明,袁之流涕签约而发表告国人文字,皆合作之烟幕,藉以欺蒙国民,移转世界视听,为将来履行密件地步,使袁世凯帝制,专倚日本支持也。

  又五月十四日陆宗舆电外交部,称:"今晚宴会,晤加藤便谈,渠盼于二十日前签约,以便报告议会。至密约一条中之三办法,由我择一均可。"据此一电,则另有密约存在,更可无疑。《二十一条》中,以第五号为最严酷,今只关于福建省一条,互换公文,余皆撤消。福建本为日本势力范围,不借他国款兴办事业,日本当然无辞,可换文也。除福建一条外,日本声明其他五项,可承认与此次交涉脱离,且曰后日再议。曰脱离,曰再议,是预留另一密约地步,为帝制交换条件也。唐少川曰:"加藤外务大臣所云密约一条中之三办法,乃密约非密件。""约"者两方签字认可之约也。闻密件条文,为:(一)大总统称帝,专由日本赞成支持。(二)大总统变更国体,先由日本密商赞成。(三)如大总统信任日本以外之国家支持帝制,日本可取其他已允撤消之途径。少川之言,或系英国使馆行贿窃取交涉全案,于签字之《二十一条》,另有发见之密件也。

  当二十一条提出修正时期,英国非常协助袁世凯。日本通牒各国文,先隐瞒第五号未通告,及无可隐瞒时,乃向各国解释,谓系"友谊考虑"及"劝告性质"。实则有贺长雄未携密件赴日前,世凯事事与英使商办,朱尔典早亲见第五项。自有贺赴日后,所携密件,世凯又对英使隐瞒矣。英使见交涉紧急,世凯已决定舍英就日之策,乃亲自对日出面:(一)英政府照会日政府,谓扬子路线,中国早有成约。(二)驻日英使,亲谒加藤,请说明中日争点,须不致与英日同盟矛盾。(三)五月六日前,英方更通告日政府,如诉诸强压手段时,应先咨询英国意见。

  英又联合美国,照会日本政府,为英协助:(一)美国务卿训驻日美使,致日政府照会。(二)三月二十三日,美芮使与袁长谈。(三)四月,驻日美使面交加藤公文,谓此次要求,是妨碍"开放中国"主义,损及中国主权。(四)五月初,美又有最后照会声明。实则英日所争,以袁世凯帝制密约为中心,而表面上又只能依据《二十一条》发言,不能有一语涉及密件,两方真有匣剑帷灯之妙。

  日政府之对付英国,乃出高压恫喝之策:(一)为日德联盟,(二)为俄、法、英、日联盟。当提出《二十一条》前,日本即发放烟幕,专对英使。扬言德使辛慈,异常忙碌,德记者常往日使馆,商日德联盟事,承认日本在远东自由行动。至修正案提出,此种谣诼,尚未消蚀。盖英日同盟,印度、新加坡、香港,全交日本代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