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六(原雍正十二至十三)。

  雍正七年己酉(一七二八)春正月庚戌(初五日),谕吏部:『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全在府、道、厅、县各得其人;而该员又须熟悉风土情形,殚心办理,于地方始有裨益。向例:人员以三年为满。后经原任总督满保条奏,将三年任满之员加衔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谙练之人久于其任也。今据总督高其倬折奏:「台湾以六年为满,而调任之时渡海而往,即须数月;任满之后候缺挨升以及交盘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后合计,须八、九年。且台湾之例,不带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牵挂。应否请以四年为满」等语。朕思台湾道、府、厅、县等官,自宜选用熟习谙练者。然定期六年为满,又加以候缺交盘渡海之期,实为太久。今再四思维,台湾人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一年之期,着该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月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至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后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员作何请旨拣选、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铨选调补及量加议叙之处,该部详悉妥议具奏』。

  己未(十四日),命台湾戍卒家在内地,岁发帑金四万两养赡之。

  二月戊寅(初三日),吏部议覆:『台湾各缺,向例三年任满;称职者,加升衔,再留三年,方准升用。该员家属格于成例,不得带往,难免系念。令奉旨:调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府于内地拣选贤员到台协办半年后,即令旧员回至内地补用。海疆既得谙练之员,而各官又免赡顾之虑;应永着为例。至协办人员既从内地调往,则内地员缺需员署理,应于每年七、八月间由臣部请旨,照台地道、府、同知、通判、知县等员拣选人员命往,以备调补委署之用。凡调往各员期满之日,政绩优著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一级,以示鼓励。至经历、县丞以下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无庸委员协办;应照定例,三年称职,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但在任候升,亦未免稽迟时日;应令该督、抚查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于内地豫行拣选调往,令俸满者回至内地候升。再在台人员其见满三年者,于调回内地时,照旧例升用。其先经加衔再留任三年者,亦于调回内地时,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别议叙』。从之。

  壬午(初七日),设福建观风整俗使一——从礼部侍郎蔡世远请也。

  甲申(初九日),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协理直隶总督刘师恕补授内阁学士,为福建观风整俗使。

  夏四月丁丑(初三日),福建总督高其倬遵旨题覆:『原任台湾府凤山县知县萧震,向因命案迟延,经前抚臣题参革职。查萧震居官勤力,人亦朴直;但因伊父母俱八十,时时思忆,精神渐减,以致办理不及从前。请革职留任』。得旨:『凡官员等有父母年高而补授路远地方者,经朕闻知,皆曲体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于迎养,或得音问时通。萧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该督、抚即应据实陈奏,俾得遂其私情,专心办理公事,方为大臣爱养人材之道。乃隐不奏闻,致罹削职,甚为屈抑!萧震,着回籍省亲后,来京赴部引见,朕再降谕旨』。

  己亥(二十五日),命高其倬来京陛见,以史贻直置福建总督(由吏部左侍郎署)。

  秋闰七月甲戌(初二日),以潘体丰为福建布政使、孙国玺为福建按察使(由驿盐道迁)。

  九且戊子(十七日),调李玉鋐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七(原雍正十四至十五)。

  雍正八年庚戌(一七三○)春三月甲午(二十六日),调史贻直署两江总督(由福建调)。

  夏五月癸酉(初六日),调高其倬为两江总督,以刘世明为福建总督、赵国麟为福建巡抚。

  冬十月壬寅(初七日),大学士等遵旨议准:『署福建总督阿尔赛奏:台湾道、府、厅、县等官,旧例到任一年之后,督、抚拣选内地之员赴台协办;俟半年后,将旧员调回补用。统计前后不过年半,而独当其任者不过半年,为期太近;该员未必不以任事不久,草率塞责,诸务诿延。请俟后调台各员,俟到任二年,该督、抚选员赴台协办;仍照例于半年后,调回旧员:则在台各员既得尽心办事,又可免交盘频迭及草率诿延之弊』。从之。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八(原雍正十六至十七)。

  雍正九年辛亥(一七三一)春二月庚子(初七日),吏部议覆福建总督刘世明等条奏台湾事宜:『一、台湾府南面向隶凤山、北面向隶诸罗管辖者,俱应改归台湾县管辖。一、台湾县罗汉门地方紧要,请以台湾县县丞移驻,与汛弁互相防察。一、凤山县万丹地方,请添设县丞一,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其原设淡水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