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南水门止,俱属沙土,堪以栽种刺竹。其西面一带迫临海滨,潮汐往来,难以种竹,应建大炮两座。设立敌台、城门、望楼等项。至府治西北一方,见有镇营驻札营盘。惟东南一处,并未设立。议于大东门内设立营盘一处,小南门边设立营盘一处,仍与各营盘一体因植刺竹。并南路之茄藤港等处,建炮台十座。府治西面一带炮台空隙处所,设立木栅,以资捍蔽(咨稿)。
海会寺,郡北关外五里,原伪郑别业。康熙二十九年,改为寺,近有僧。石峰壁间,多咏白菊句。张巡方有诗云:『歌罢蛮姬易梵腔,层楼烟际晚钟撞。吟诗赌奕人稀到,闲煞孤僧白菊窗』。
竹溪寺,径曲林深,溪山环拱,可称胜致。寺门榜曰:「小西天」,距郡二里许。
梦蝶园在郡小南门外,漳人李茂春遯迹来台,构茅亭以名,今为法华寺。
李氏园在郡小东门外,近先农坛。李某筑小亭曰「聚星」。绿畴四绕,青嶂当窗,台地官僚省耕,皆憩于此。
官制
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康熙六十年设)。
提督学政(旧系台湾道兼摄;雍正五年,改归汉御史兼理)。
分巡台湾道一员(兼督船政;旧为台厦兵备道,兼理学政;康熙六十年,改为台厦道,雍正五年,学政归汉察院;雍正六年,改为台湾道)。
知府一员(总汇四县刑名、钱谷,兼支放兵饷,经理鹾政)。
台防同知一员(专司稽查鹿耳门海口,兼督台、凤、诸三县捕务)。
淡水同知一员(雍正元年添设,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务;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刑名钱谷归理)。
澎湖通判一员(稽查船只,管理钱榖,遇刑名事件,仍归台府审结;旧系巡检所辖,雍正五年改设)。
台湾县知县一员。
凤山县知县一员。
诸罗县知县一员。
彰化县知县一员(雍正元年新设)。
台湾府学教授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台湾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凤山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诸罗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彰化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府首领官经历一员(兼司狱务)。
台湾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分驻罗汉内门,稽查地方)。
凤山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万丹,稽查地方)。
诸罗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台湾县新港巡检一员(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只)。
凤山县淡水巡检一员(稽查地方,兼查东港船只)。
诸罗县佳里兴巡检一员(分驻咸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彰化县鹿子港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彰化县猫雾捒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
淡水竹堑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司狱务)。
淡水八里坌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
台湾县典史一员。
凤山县典史一员。
诸罗县典史一员。
彰化县典史一员(雍正元年新设)。(以上四员,俱随堂司捕狱事务)。
文职共三十六员。
营制
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
挂印总兵官一员(驻札府治镇北坊;雍正十一年,议准照山陕沿边例,为挂印总兵,给方印);
中营中军游击一员(驻府治中路口),守备一员(中营署右),千总二员,把总四员,步战守兵九百一十名;
左营游击一员(驻府治北路口),守备一员(驻镇北坊),千总二员,把总四员,步战守兵九百三十名;
右营游击一员(驻府治南路口),守备一员(府治东门),千总二员,把总四员,步战守兵九百三十名。
台湾城守营左、右二军(雍正十一年添设):
参将一员(驻防府治北门内);
左军守备一员(驻防冈山),千总一员,把总二员,步战守兵五百名;
右军守备一员(驻防下茄冬),千总一员(驻防府治),把总二员,步战守兵五百名。
南路营:
参将一员(驻防凤山县),都司一员(驻防下淡水),守备一员(驻防营后),千总三员,把总六员,步战守兵一千五百名。
北路协标中、左、右三营(原止一营,雍正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