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吴札开:『据粤籍举人余春锦等赴辕佥呈称:「窃锦等粤民,寄居海疆,每年或省亲、或乡试,多由旗后,东港配船,自来行旅往返,未闻汛口私抽、勒银等事。自咸丰八、十等年搭船渡乡试,屡被各处汛口私抽勒索银物,经据情禀请示禁在案。奈因日久,风雨剥蚀;而汛口贪志复萌,前后效尤,任勒无度;且拂其欲,或造私刑酷禁,或将行李抢散:关津多阻,客旅难行!佥乞恩准示禁勒石,以杜后患,以垂永久」等情。札到该协、厅,立即遵照,速行示禁勒石』等因。

  蒙此,查汛口书差,均系在官人役,自应奉公守法;何敢私抽勒索,大干例禁!除分别札饬各口汛弁遵照查禁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岐后汛口丁胥差役人等知悉:嗣后有粤籍绅民由该口买舟内渡,以及就内搭船来台,务须查明住址何处、往来何由,果无夹带禁物,立即放行;毋许籍端勒索,阻滞行踪!此示之后,再敢苛索勒抽,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即从严究办,决木姑宽!该绅民等亦不得夹带违禁货物,致干查究。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五月(缺)日给。

  按:碑存高雄市旗后天后宫,高一一二公分,宽七一公分,砂岩。示禁者为安平水师协副将肃瑞芳及台防同治杜(名未详)。

  .罗汉内门碑(同治六年)

  即补分府直隶州、特授台湾县正堂加十级、记大功十一次白,为出示晓谕、勒碑定界事。

  案据罗汉内门庄民张九司、林文益等「互控霸抢租榖等情」一案,先蒙本府宪叶札『饬委员候补县丞樊,督同府、县役、弓丈手,驰赴罗汉内门勘验,绘图详覆;并发图册各一本下县,仰即秉公研讯详覆』等因,业经本县提讯断结。详府覆讯,洞悉张九司等祖手(?)影射,瞒领司照。当堂核明更正,盖印还管。仍照断详,将大东方木山属东势埔、小东方木山属石门坑,中以沟为界:沟南系张姓所管之大东方木龙潭口、金校椅。沟北系各隘丁垦耕以为□粮之小东方木栋仔园、菁荖埔、芋仔园、菜头园、苦苓埔、埤湖内、外湖等处,东至高山,西至大溪,南至小东方木沟,北至苦苓埔分水仑为界,毋分原垦、续垦,共丈田园计有五十四甲零,每年提出粟二百七十六石,以充公用。并取具二比遵依、手摹结附卷在案。兹据隘丁杨宗花、林文益等呈称:『此案经蒙讯断详覆,花等自宜凛遵,不敢翻异。但恐日久弊生,其前宪所立碑界已经损坏。仰垦(恳)给示勒碑定界』等情前来,除呈批示外,合行给示,勒碑定界。

  为此,示仰罗汉内门石门坑各隘丁等知悉:即便遵照示中断明界址,各归各管,不得混争。张九司等亦不得觊觎、侵占。该隘丁等所垦田园,未据领给垦照,着即开明四至、坐落、坵段、丈数,赴房报明,以便给照安业,俾免日后侵耕,酿成事端。其隘内田园,共丈计有五十四甲零,每年提出各二百七十六石,以充公用,自同治六年起,永远归官征收,不许丝毫蒂欠。自示之后,倘敢复启争端,定即差拏究办,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十月廿四日给。

  按:碑原存高雄县内门乡,日据时移置今台南县龙崎乡龙船窝六号,高九二公分,宽五六公分,花冈岩。额镌如题。给示者为台湾县知县白鸾卿,咸丰十年(公元一八六○)二月始莅县任,同治五年(一八六六)五月再任。碑中所指「本府宪叶」,名宗元,同治四年任。

  .卧碑(同治七年)

  顺治九年,礼部题奉钦定刊立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晓示生员:

  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条教,开列于后:

  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立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人;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颂,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需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同治七年七月(缺日),台湾府儒学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