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归本省,交纳本邑,以实仓储。经部议驳,得旨:“暂行一二年,乃为晋省积贮起见,他省不得援以为例”。

  ○豁除税课闽省缺额田地五万四千余亩,乾隆元年查出,即将粮银全行豁除。二年,又将应纳丁银九百余两免征。永著为例。

  ○解京饷银各省解京饷银,有随平陋规一项,雍正元年敕令停止。嗣因清查部库,约计亏空银二百五十余万两,经怡贤亲王以各色浮费既已禁革,奏请将京饷平余陆续弥补。每饷银一千两,收平余二十五两,至八年亏空补足。解部平余银两,照前数减去一半,留本省以充地方公事之用。乾隆三年,将减半银两一概停其解部,存贮本省司库,遇有地方荒歉及裨益民生之要务,即将此项奏明动用,报部查核。

  ○轮班奏事圆明园轮班奏事之制,乾隆三年正月定。

  ○文庙祭祀文庙春秋二祭,旧制遣官行礼。雍正年间始定亲祭之礼。献爵一次,其亚献、三献之爵,预先陈设几案上。乾隆三年二月,上亲诣行礼,更定三献之仪,御书扁额:“与天地参”、对联:“气备四时,与天、地、鬼、神、日、月合其德;教垂万世,继尧、舜、禹、汤、文、武作之师”,悬大成殿楹。

  ○十哲之祀文庙十哲之祀,于唐开成至宋咸淳,从颜子升配至圣,遂升子张以补缺数,以孟子称得圣人一体故也。康熙间,以朱子昌明圣教,升位其次。乾隆三年,以《论语》次章即载有子之说,其言语气象皆与圣人相似,宜升堂配享。主议者称有子最为游夏所服,孟子亦称“智足知圣”,从前未跻十哲,实为缺典,应升有子若于殿内卜子夏之下。移朱子熹于西旁颛孙子师之下。通行国子监,直省府、州、县学一体遵奉。此允尚书徐元梦请也。

  ○御书联御书浙江会稽禹王陵庙联云:“绩奠九州垂万世,统成二帝首三王”。

  ○河神黄守方陈留县庙祀河神黄守才,偃师县人,乾隆三年锡封“灵佑襄济之神”。

  ○本籍捐监乾隆三年二月,直督李卫奏称:常平捐监,以实仓廪,积贮之计莫便于此。但米粮价值各处不同,若任其随便报捐,则必择贱处购买交收,而米贵之处无人上纳,仓仍虚;势必拨运协济,于官又增脚费。且聚捐既众,争买长价,亦有未便。请照州县大小,酌定每处收捐米谷几万石。约计地方贱价,捐谷二百石;中价捐谷一百八十石;贵价,捐谷一百六十石。米各减半。并先在本籍捐纳,捐满后方许向附近邻邑报捐。庶无此盈彼绌之虞。得旨:“依议速行”。

  ○粮船免税乾隆三年,畿辅歉收,米价昂贵,谕督抚及司榷官,将临清、天津二关米豆船免其纳税。至通州、张湾等登陆处所,旧有米豆杂粮落地税银,亦著免征。俾远近商贾,贩运日多,闾阎可无乏食之虞。

  ○五城停赈乾隆三年三月二十日,五城停赈。奉旨:天气渐热,贫民不便聚集一处,自应散归种地佣工。著每名再行赏给口米一斗,以资前途食用,交五城御史司坊官按照食粥人数散给,毋致遗漏。

  ○八旗米局八旗官米局九处,乾隆二年,经提督鄂善等奏准裁汰,并严禁铺户囤积米石,不得过五十石以上。三年,允仓场侍郎请,暂留通州米局一处。御史舒赫德疏称:自裁革米局以来,奸民冀图重利,任意收买旗人米石,以致米价昂贵,请复设立米局。经军机大臣会同八旗都统议奏,八旗官弁食余,米必粜卖。商人囤米,特为渔利垄断。奸民彼此齐行,兵民兼受其累。若官为设局收买,米贵时平价发粜,则市价日减。应如所奏,仍添设官米局。除现在八旗米局八处、包衣佐领米局一处,八旗再添设米局十六处、包衣佐领米局二处,仍请特派大臣经理。每局仍给本银五千两,其应采买之时,即领银采买。并著步军统领及五城、顺天府严行查缉,不许奸商设计籴买。诏允行。并将现在各厂粜米钱文,俱交官钱局发卖,以平市价。

  ○九门石路京城九门增修石路。自乾隆三年始。

  ○考官路费乾隆三年谕:各省考官路费向无定例。今酌量道途之远近,分别路费之多寡。云南八百两,贵州七百两,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六百两,江南、浙江、湖北、江西、陕西五百两,河南、山西、山东四百两。各省督抚遵照此数,不得以私意增减,主考等亦不得于此数之外更有所受。将此永著为例。其各省起程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七省以十日为限,浙江、江西、湖北、陕西、江南五省以七日为限,河南、山东、山西三省以五日为限。逾限参奏之例,亦是年礼部定。

  ○回避本籍巡城缺出,将籍隶大兴、宛平之科道概行回避。乾隆三年允刑部郎中增寿保请也。

  ○刊刻经史乾隆三年九月,国子监奏:太学所贮《十三经注疏》、《廿一史》板片模糊,难以修补,请重加校刊。又有写本《旧唐书》一部,亦请刊刻。奉旨:交武英殿御书处查办。

  ○为君之箴乾隆三年,编修彭树葵奏进《经疏讲义》,引用魏征《十思疏》内之语,以为人君之德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