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第一章通论
第二章汉大租
第三章番大租
第四章养赡租
第五章地基租
第六章学租
第七章育婴租
第八章留养租
第九章城工租
第十章义渡租
第十一章义冢租
第十二章官庄租
第十三章隆恩租
第十四章抄封租
第十五章屯租
第十六章施侯租
第十七章房租
第十八章海埔租



第一章通论

  第一节垦照

  第二节大租之沿革

  第一节垦照

  (一)

  具禀人沈绍宏,为恳恩禀请发给告示开垦事。缘北路鹿野草荒埔原为郑时左武骧将军旧荒营地一所,甚为广阔,并无人请耕,伏祈天台批准宏着李婴为管事,招佃开垦,三年后输纳国课;并乞天台批发明示台道,开载四至,付李婴前往鹿野草草地起盖房屋,招佃开垦,永为世业,须至禀者。

  今开四至,东至大路及八撑溪,西至龟佛山及崁,南至抱竹及崁仔上,北至溪崁。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日。

  垦荒,现奉上令,准速给照,以便招佃及时料理;候垦耕成熟之后,照例起科,照。

  (二)

  (原书第一行腐蚀,字划不存)赋足民事。据垦户詹升请打猫梅仔坑寮口荒埔十余甲,东至梅仔坑枋寮,西至溪,南至山,北至中溪仔。据通事谢章等查明无碍,合行给垦。为此,单给垦户詹升即便前往所请界址内开垦输课,给此执照。

  康熙四十七年四月日给。

  (三)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垦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亟沥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查票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仰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拿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

  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四)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谈,为叩乞天恩准给照以便填筑、以裕塭税事。据?雾庄民陈拱具禀前事,词称:缘上鹿港有小港叉二条,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并无与民番妨碍,拱欲募雇工力,填筑鱼塭,递年愿征塭税银九钱,诚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挠,但未有照不敢填筑,合情叩乞恩准报饷给示,俾得前往填筑,输纳塭税,生民有赖,沾恩靡涯等情到县。据此,除查明注册给示外,合就给照。为此,照给陈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务照在于所请四至界内填筑鱼塭,输纳课饷,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违,须照。

  右照给塭户陈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给。

  (五)

  台湾府彰化县谈,为恳给执照,以便募民招垦事。据薄升澯具禀,请垦布屿禀保荒芜青埔草地一所,东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丰港为界。查明四至无碍,合就单付垦户薄升澯前往呈请界内募佃垦耕,随垦随报,照例升科,毋得欺隐,给此执照。

  右单给垦户薄升澯执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给。

  (六)

  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垦恩改正户名,以便输饷等事。据业户施长龄具禀前事,词称;龄于本年六月间,明买得陈拱原请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东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车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为界。现在乃系港叉海坪,未经开筑成塭,兹龄欲备资本,雇募人工筑成塭业;俟工力完竣,报明升科。谨情具禀,并将陈拱原缴垦单、告示、卖契呈验,伏乞太老爷改正户名,换给告示,以便输饷管业,沾恩切具等情到县。据此,除验明准改户名,换给告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业户施长龄照依原买陈拱请垦港叉二条四至界址管业,募工填筑鱼塭,照例输饷;务要的实塭丁采捕鱼虾,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须照。

  右照给业户施长龄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给。

  (七)

  特简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请垦荒埔,以裕国课事。据贡生杨道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