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职将从前旧通土按名示革,吊回原戳,另招殷实可靠之番丁易其名曰番头目,仍取各社众番保结接充,以除汉人兼并之弊。应请自光绪十四年起,着令各头目按照上年所收额租、社课、地饷等项,俱作十成,以四成贴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并将进出各款按社开报,一面谕令熟悉番租各绅士亦每社查开一份,互相稽核额租,尚多相符,而开销各款多寡参差,以知中有欺弊,而孰实孰虚,素无案据,无从辨别。现为参核情形,酌中裁减,按社厘定。第闭门造车,能否出而合辙,则亦未敢自信。故拟将厘定各款,由县先行示谕,如有尚须变通之处,准由该所充头目据实举明,察其是非,再行更定。至各该社额租,从前除完赋给发口粮外,均归经手之人任意开销,一无余剩。今则裁减之后,尚有余租,现拟每年酌提若干,给与从前包办汉人收作原本,以七年为限,俾免借口;限满之后,即一律充公,提作各庙香灯之需。是否妥协?先将拟办各番社通土口粮缘由暨收支章程,造册具文,详送察核,俯赐批示祗遵。一面仍俟全案核定,再行详请出示晓谕。再将来各头目经手收支各款,着令照此册式按年造报,并将留空各所随时登填,合并声明。除详爵抚宪暨本道台藩宪清赋总宪局外,此为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计送各番社通土口粮收支章程册一本等由到府。据此,查核所议尚属妥洽,应准各详办理,并通饬各厅县一体仿照核办。除详批示并移行外,合就抄册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遵照抄册,一体仿照办理,毋延,切切,此札。

  计抄发册式一本。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札。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奉。

  (九二)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颁给印册谕知事。兹将裁汰通土年收租额,改归头目承收,造具开支裁缴各项数目清册发给。

  计开:

  新竹三保房里社

  通土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二十石内,除水冲佃抗四百二十二石六斗外,实收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分租榖四百九十七石四斗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九十八石九斗六升外,实收榖二百九十八石四斗四升。

  开除:

  一、除头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董事、头目杂费榖二十四石。

  一、除管事改作董事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义塾榖三十石。

  一、除社众按丁给发口粮榖五十石。

  一、除清明及走奠除租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十月酹神榖二十石。

  一、除春秋祭献列恩宪征战屯勇祀典榖一十六石。

  一、除上元中秋各节及神福榖一十石。

  共除榖二百十六石。

  前各件查原册开支榖数,本应照给,今定章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外,不发开销,是以酌减,理合登明。

  实在:

  一、裁款年应缴县禀拨公用榖三十六石。

  一、应存榖三十六石四斗四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还上年包办之人收作原本,现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户房契销册■〈物上心下〉银一十六元。

  一、竹县牛兔■〈物上心下〉银二元。

  一、粮差辛工银一十五元。

  一、鹿厅、竹县对社差费榖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应裁删,理合登明。

  一、竹县完缴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仿照议裁,理合登明。

  (九三)

  陈宗藩呈抄送阅

  雷朗社造送:光绪十四年份,征收口粮租榖,除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式,谨将某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一开具四柱清册,呈送察核。

  计开: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

  又应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

  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十四年份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