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百出微独钧金束矢之入未能閴其无人即五刑五声之听讵可尽斯民之情乎故民日险伪。而狱讼日繁。若无所以防禁而擿发之则颓波逝流。将无有底极也。鸿今汇刑名为部、而先之以告理、差拘、审拟、诸件继之以人命、贼盗、逃人、奸情、杂犯、欵犯、赃私、反叛、八条。又、于八条之中、分晰款项务期狱鲜遁情民无冤累虽不敢云希圣人之无讼。拟先贤之片言要亦于折狱或有微长耳

  ○词讼

  考代书
  立状式
  放告
  批阅
  挂号
  差拘
  比差
  销差
  劝民息讼
  农忙停讼
  热审减刑
  设便民房
  禁打架
  审讼
  用刑

  △考代书 【见前莅任部内】

  见前莅任部内

  △立状式

  考定代书所以杜谎词。也而状式不立傍有善唆惯讼之人巧设虚局并瞒代书或代书虽据事以书不限定字格枝词蔓语反滋缠绕故状刊格眼三行、以一百四十四字为率、凡告户籍者。必以族长坟产为定告婚姻者必以媒妁聘定。为凭。告田土者。必以契劵地邻为据。至于强盗、重在明火执仗窃盗、重在出入踪迹俱要粘连失单。人命重在尸伤凶器亦要状后粘单。此其定式也。式定则不敢脱毋以全虚字限则不得浮词以饰听矣若状式有违、不与准理、其正状之外、又须夹一副状。夫用副状者何、凡原告状准发房、被告必由房抄状、该房居为奇货故意刁难。视事之大小。为需索之多寡被告抄状人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多方破调骋应敌之虚情压先攻之劲势两牍当前殊难黑白。今设副状、幅方一尺并刊印板止填注语及被证姓名住址而其词不载焉准状之后止发副状落房。出票拘审。该房无所庸其勒索。被告无所据为剖制则彼此所云。机锋各别。其真情自不觉跃然于纸上矣。

  状式附
  人命伤痕凶器谋助粘单式
  副状式

   状式附 【前格三行每行四十八字照画刊状单副状俱用绵连纸印刷】

  告状人   告为     事
  上告
  本州岛县正堂老爷   施行
  计开
  被告 【住 村离城 里 住 村离城 里 住 村离城 里】
  干证 【住 村仝前】
  两邻 【住 村仝前】
  地方 【住 村仝前】  如命
  年 月 日告状人 年 岁 【府 县 里 甲籍住 村离城 里】
  抱告某人
  代书某人
  一事在 赦前及年远者不准
  一告人命不粘连伤痕凶器谋助单者不准
  一告婚姻无媒妁者不准
  一非现获奸犯词内牵连妇女者不准
  一告强盗无地邻见证窃盗无出入形迹空粘失单者不准
  一告婪赃无过付见证者不准
  一告田土无地邻债负无中保及不抄粘契劵者不准
  一生监及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者不准
  一告生员作证并牵连幼女稚童者不准
  一被告非盗命过三人者不准
  一状内所告无真正年月日者不准
  一状尾无考定代书姓名者不准
  一状不合式并无副状者不准一告人命粘单内不填尸伤凶器下手凶犯及不花押者不准
  一凡告状不用印格眼者不准

   人命人痕凶器谋助粘单式 【此单实粘告状后】

  一原告某人 系本尸何项亲属
  一尸伤某人年 岁 身 面 须某处伤系何物伤
  一被伤某人年 岁 身 面 须某处伤系何物伤
  一凶器某物系某人犯持用今存某处巳获未获
  一谋令凶犯某人系某处人约 岁 身 面 须巳获未获
  一下手凶犯某人系某处云云
  一助殴凶犯某人系某处云云
  巳上单报是实如虚甘罪原告某人 押
  谋令助殴有人则填无则注无

   副状式

  告状人某告为某事
  被告某 【住 处离城 里 住 处离城 里】
  干证某 【住离】
  两邻
  地方 【住离城】
  年 月     日告状人某
  抱告
  代书

  △放告

  凡告期必以三六九日为定或谓州县非宪司比不宜拘定日期、民有疾痛呼号、岂能刻待、大盗人命、保无逃逸圈和鸿曰不然、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巳而后准。非皆乐于有事者也闾阎雀角。起于一时之忿争。因而趋告。若得亲友解劝延至告期。其人怒气巳平。杯酒壶茗。便可两为排释。岂非为民父母者所深愿乎。至于盗命重情。则有不时之喊告。豪□巨蠹。则有抱牌之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