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字衍。”器案:史记、论衡俱无“之 ”字。
  〔一四〕器案:通鉴一注:“春秋以来,大夫之家臣谓大夫曰主。”寻左传宣公二年:“锄麑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谓赵盾也。昭公五年:“晏子谓子罕:‘能用善人,民之主也。’”皆谓大夫曰主。其后,诸侯之大夫有化家为国者,亦相沿称主或主君,盖所以别于周室封建之诸侯耳。左传昭公二十九年,齐侯使高张唁公称主君,杜预注云:“比公于大夫。”史记鲁世家:“齐景公使人赐昭公书,自谓主君。”集解引服虔曰:“大夫称主,比公于大夫,故称主君。”战国策魏策:“魏婴觞诸侯于范台,……鲁君曰:‘……主君之尊,仪狄之酒也;主君之味,易牙之调也。’”史记甘茂传:“乐羊拔中山,魏文示之谤书。乐羊曰:‘此非臣之功也,主君之力也。’”吕氏春秋爱士篇:“赵简子有两白骡,而甚爱之。阳城胥渠处广门之官,夜款门而谒曰:‘主君之臣胥渠有疾。’” 治要及册府元龟七三二引高诱注俱云:“大夫称主君。 ”晋语载乐氏之臣辛俞曰:“三世仕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然则魏、赵、韩三家盖以大夫而为诸侯,故称主君。左传载齐侯唁鲁昭公之辞,子家子以为“齐卑君矣”即指斥鲁君为主君耳。在等级制度严明时代,此种称谓,极有分寸,故当时慎之如此。
  〔一五〕“病必间”下,拾补据史记补“间必”二字。器案:论衡亦有“间必”二字。又案论语子罕篇:“病间。”注:“少差曰间。”礼记文王世子篇:“旬有二日乃间。”注:“间犹瘳也。”疏云:“
病重时,病常在身,无少间空隙;病今既损,其间有空隙,故云间。”
  〔一六〕史记、论衡“乐”上有“甚 ”字。
  〔一七〕拾补曰:“‘于’字衍。” 器案列子周穆王篇:“清都紫微,钧天广乐,帝之所居。”说与此异。
  〔一八〕“帝令我射之”,原无“帝令我”三字,拾补据史记校补。器案:论衡纪妖、奇怪二篇亦有此三字,与下文当道者说合,今据补。
  〔一九〕谓笥中之策,皆有副贰之本也。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臧诸宗庙,副在有司。”师古曰: “副,贰也。其列侯功籍,已臧于宗庙,副贰之本,又在有司。”
  〔二0〕拾补据史记校作“帝属我翟犬”。器案论衡纪妖篇同。
  〔二一〕“七”原作“十”,拾补据史记校改作“七”。器案正义云:“谓晋定公、出公、哀公、幽公、烈公、孝公、静公为七世。”今据改正。论衡纪妖篇亦误为“十世”。
  〔二二〕赵世家此下尚有“今余思虞舜之勋,适余将以其胄女孟姚配而七世之孙”二十一字,论衡纪妖篇亦有,扁鹊传无文,此从扁鹊传也。
  〔二三〕“而”下,史记、论衡纪妖篇并有“书”字。
  〔二四〕史记、论衡纪妖篇并重“简子”二字。
  〔二五〕“人”字,论衡奇怪篇作“ 鬼”,下同。
  〔二六〕器案左传成公二年:“辟女子。”杜注:“使辟君也。”又五年:“伯宗辟重,曰辟传。”孟子离娄下:“行辟人可也。”赵注:“辟除人,使卑辟尊也。”吕氏春秋举难篇:“辟任车。”义并同。周礼大司寇:“使其属□。”郑注:“故书□作避。杜子春云:‘
避当为辟。’玄谓:‘□,止行也。’”又乡士:“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三公若有邦事,则为前驱而辟;其丧纪亦如之。”据此诸义,则辟读为跸或□,谓已来者挥之去,将来者止之行也。
  〔二七〕原作“从者将刃”,拾补据史记校作“从者怒,将刃之”。案论衡纪妖篇作“从者将拘之”,今参校补“之”字。
  〔二八〕“欲有”,原作“有欲”,拾补校作“欲有”。器按史记、论衡纪妖篇正作“欲有 ”,今据乙正。
  〔二九〕陈仁锡史铨曰:“晰,明也,谓梦中明见子耳。”顾炎武、徐孚远、钱大昕、俞正燮说同,索隐谓“其名曰子晰”者,非是。论衡“晰” 作“游”,亦形近之误。
  〔三0〕论衡“曰”下有“日者”二字,史记日本古钞本、三条本,“日者”二字在“病” 字下,当据补。
  〔三一〕正义谓:“代及智氏也。” 器案:据下文,则谓范氏、中行氏也。
  〔三二〕“属”上,史记、论衡纪妖篇有“帝”字,当据补。“我”字,元本残缺,今据朱藏元本及余本补。
  〔三三〕“说”字,论衡纪妖篇同,史记作“谓”。
  〔三四〕“其”字,史记、论衡纪妖篇作“且”。
  〔三五〕左传襄公十四年:“失则革之。”杜注:“革,更也。”
  〔三六〕“奔”下原有“之”字,拾补以为衍文,今据删。
  〔三七〕水经汾水注:“浍水又西,至王泽,注于汾水。晋智伯瑶攻赵襄子,襄子奔保晋阳。原过后至,遇三人于此泽,自带以下不见,持竹节与原过曰:‘为我遗无恤。’原过受之于是泽,所谓王泽也。”案:王泽在今山西新绛县西南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