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的,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借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

  伊云:日后之事,乃我国政府责任。

  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闻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众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

  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云: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绿营土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

  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对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