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作‘与秦战岸门’,改‘魏’为‘秦’,《存真》、《辑校》同。《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与晋战岸门’,当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订》、《存真》、《辑校》系年据此。案应为惠成王三十一年。
[九0]《竹书纪年》曰:秦苏胡率师伐郑,韩襄败秦苏胡于酸水。《水经·济水注》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三十二年,云:‘此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九一]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汲冢竹书》:魏惠王亦有后元。《史记·孝文本纪》索隐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集解按《纪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未卒也。
《史记·魏世家》索隐《纪年》说: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案《纪年》:……此时梁惠王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为后元也。《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汲冢纪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通鉴外纪》卷二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索隐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作‘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
《魏世家》集解之语,出自荀勖,为《纪年》整理考释之直接参与者,杜预亦曾亲见竹书,二人之语当非臆说。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卷一既引《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预说。《存真》、《辑校》亦从杜说,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后元一至十六年,注亦仅引《后序》。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当年改元称一年,其卒则在十七年,云:‘案杜与荀、和同时,得见《竹书》,不应言有同异,《后序》“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讹,乃钞录钤刻者有误也。
……今从和氏说校正。’雷氏改‘六’为‘七’以牵就集解引文,实从荀勖之说。二说之歧异,一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为当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云:‘荀勖曰: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书》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太史公书》为误分惠成之世,以为二王之年数也。
《世本》惠王生襄王,而无哀王,然则今王者魏襄王也。’此盖节录荀勖《纪年叙录》之文。《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哀王于《史记》襄王之子,惠王之孙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记》误分惠成之世,以为后王年也。’荀、杜皆用《纪年》以校正《史记》,以《史记》之惠王三十六年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实为惠王之后元,并无歧异。
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率诸侯朝齐威王于徐州,互尊为王,即所谓‘徐州相王’,见《史记·六国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实萌于此。其时惯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认前王,如夺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庆祝之意,决无当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为证。《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诗铭案:‘秦’原作‘魏’,据《史记志疑》说改。
)……十四年,更为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称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纪》曰:‘(显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称王。’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云:‘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为元年,岂非以称王之故欤。’荀、杜之异,疑因计算方法不同所致,如从惠成王三十六年称王、决定改元时起算,其卒应为此后之十七年。以荀勖语较含糊,疑有讹舛,‘改元后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称一年’而衍,(索隐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即无‘改元’二字。
)所谓‘后十七年卒’,实自三十六年起计算,与《后序》所录《纪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间似无矛盾。现从《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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