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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续资治通鉴-清-毕沅*导航地图-第47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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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寅,前知曹州刘分攵言知济阴县罗适开导古滉河,决泄积水有功,御批:“可记适姓名,俟府界剧县有阙与差,以考其能治之实。”于是以适知陈留县,仍诏适留旧任,候见任官成资日交替。  己卯,诏:“河北东西、永兴、秦凤、京东东西、京西南北、淮南东西路转运司,并依未分路以前通管两路,其钱谷并听移用;除河北、陕西外,馀减判官一员。”  庚辰,辽主如春水。
先是相州论决劫盗三人死罪,行堂后官周清驳之,谓其徒二人当减等,鞫狱者为失入人死罪。事下大理,详断官窦苹、周孝恭白检正刘奉世曰:“其徒手杀人,非失入也。”于是大理奏相州断是。清执前议再驳,复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驳为是,大理不服。方争论未决,会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开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初,殿中丞陈安民签书相州判官日断此狱,闻清驳之,惧得罪,诣京师,历抵亲识求救。文彦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吴充之婿也。
安民以书召开云:“尔宜自来照管法司。”开竭其家资入京师,欲货大理胥吏问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师为司农吏,利其货,与中书吏数人共耗用其物,实未尝见大理吏也。为皇城司所奏,言赍三千馀缗赂大理。事下开封按鞫,无行赂状,惟得安民与开书。谏官蔡确知安民与充有亲,乃密言事连大臣,非开封可了。诏移其狱御史台,从确请也。
辛巳,以翰林侍读学士,宝文阁学士吕公著兼端明殿学士。帝从容与论治道,遂及释、老。公著问曰:“尧、舜知此道乎?”帝曰:“尧、逐步岂不知!”公著曰:“尧、舜虽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为难,所以为尧、舜也。”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权智御臣下,对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从谏尔。”帝善其言。有欲复肉刑者,议取死囚试劓、刖。公著曰:“试之不死,则肉刑遂行矣。”乃止。夏人幽其主,将大举讨之。公著曰:“问罪之师,当先择帅,苟未得人,不如勿举。
”及兵兴,秦、晋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数白其害。
  壬午,礼部言:“禘袷之外,亲祠太庙,并以功臣配享。”从之。  诏:“常平钱谷当输钱而愿输谷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尽其钱者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馀直。常平仓钱谷,其在民者,有常钱,春散之,敛从夏秋税。有所谓缓急阙乏而贷者,皆定输息二分,谷则岁丰量增价以籴,岁饥减时价粜之以赈饥。又听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钱谷当给若粜,皆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馀。”
  壬辰,枢密直学士孙固同知枢密院事。初,固言王安石不可为相。及新法行,数议事不合,出补外。至是帝思其先见,召知开封,遂大用之。  甲午,诏:“提举司天监近校月食时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见新历为密。又,前闰正月岁在戊子,今复闰于戊午,恐理亦不谬,宜更不须考究。其所差讲究新历官等并罢,卫朴给路费钱二十千。”先是朴在熙宁初更造新历,至十年,议者以为占月食差,故再诏朴集议,至是罢之。
  辽赈东京饥。
  丁酉,废提点熙河蕃部司。
  御史台、閤门言:“忌日神御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员升殿,上香跪炉。”从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曾公亮卒,年八十。帝临哭,辍朝三日。赠太师、中书令。初谥忠献,礼官刘挚驳曰:“公亮居三事,不闻荐一士,安得为忠!家累千金,未尝济一物,安得为献!”众莫能夺,改谥宣靖。及葬,御篆其碑首曰“两朝顾命定策亚勋之碑”。公亮性吝啬,殖货至巨万。力荐王安石以间韩琦,持禄固宠,为世所讥。
  庚子,日中有黑子。
  癸卯,以曾公亮配享英宗庙庭。  二月,庚戌,濮国公宗谊薨。
辛亥,日本国通事僧仲回来贡方物。知谏院蔡确同御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潘开事下御史狱,旬馀,所按与开封无异,乃诏确与御史同鞫。确以击搏进,吴充素恶其为人。会充谒告,王珪奏用确,帝从之。权发遣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集贤校理蔡承禧言:“陛下讲义仓之法,使臣等奉行。今率以二硕而输一斗,至为轻矣。臣之领邑二十二,其九已行,岁解几万。请自今岁下税之始,不烦中覆而举行之。”乃诏畿县义仓事隶常平司。甲寅,以邕州观察使宗晖为淮康军节度使,封濮国公。
乙丑,辽主驻埽获野。
  三月,癸未,广南西路经略司乞教阅峒丁,从之。  乙未,御崇政殿阅诸军。
  丁酉,辰、沅猺贼寇边州,州兵击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