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曰:「卿所言,外人无知者;台谏所言,朕未知,外人已篃知矣。」上曰:「今天下汹汹者,孙叔敖所谓『国之有是,觽之所恶』也。」光曰:「然。陛下当察其是非,然后守之。今条例司所为,独安石、韩绛、吕惠卿以为是,天下皆以为非也。陛下岂能独与三人共为天下耶?」
  诏诸路州军遇正、至、寒食、端午、重阳节序,无得以酒相馈。初,知渭州蔡挺言陕西有公使钱许造酒处,每五节以酒交遗,以行经二十驿者挈负去来,道路烦苦,请禁止。许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衡复言知莫州柴贻范送别州酒至九百余瓶,所差兵夫至二百余人,其违法劳人可知。故并诸路禁止焉。
  乙酉,条例司言:「青苗钱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一五】,使仓储不空,以备非常。然今诸路农时早晚,夏秋所获多少,及民间所须缓急,所在不同,恐不可为一定之法。欲令有司因民缓急,量入为出,各随其时,不拘以数。」诏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仓司,约定岁散青苗钱可以实散若干数目闻奏。
  诏馆阁校勘刘攽与外任。攽初考试开封,与王介争言,为台谏所劾,既赎铜,又罢考功及鼓院,至是求外任,王安石因之并逐攽。此据司马光日记。汪应辰云:恐只是御史劾攽。
  丙戌,特支修大河东流堤埽【一六】及浚御河役兵缗钱有差。
  丁亥,秘书丞、集贤校理孙洙,兼史馆检讨。
  大理寺丞、鄜延经略司勾当公事嶭昌朝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王安石言昌朝可用也。安石欲用昌朝,此据日录。
  知涪州乐温县锺浚为著作佐郎。以考课院言浚治状入优等故也。
  司马光读资治通鉴张释之论啬夫利口,光曰:「孔子曰:『恶利口之覆邦家者。』利口何至覆邦家?盖其人能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以贤为不肖,以不肖为贤。人主苟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以贤为不肖,以不肖为贤,则邦家之覆,诚不难矣。」时吕惠卿在坐,光所论,专指惠卿也。此据日记。
  陈升之以母老乞退,上不许。此据日录。
  戊子,中书言:「宗室令晏等状,袒免以下亲当出官及外居,奏荐并接宾客,并已有法。其文移表奏欲乞亦如外官例【一七】。」上批:「令晏虽系袒免,止是法许外居,非换官出官人数,不可一用外官例。可再详度,令诸事相称,毋使亲疏轻重不等。」于是中书再定:「袒免将军以下愿出官,委尊属同教授保明,宗正司审察以闻。见任外官奏子孙,依外官法。若祖宗袒免以下已有官,而父祖俱亡,不愿出官,愿出外居者,许置田宅产业;愿出官者,置田宅如外官法。」从之。
  韩琦乞徐州养疾。上曰:「琦必缘吕公着事也。」曾公亮曰:「琦当乞相州,今乃乞徐州,意或在此。」上曰:「何故?」公亮曰:「相州实屯重兵处。」王安石曰:「琦意未必然。」上曰:「须开谕令无自疑。」安石曰:「彼初无此意,何用开谕,但如常批答可也。候琦以人言为辞,开谕未晚。」上从之。琦章四上,上卒遣内侍李舜举开谕,琦乃止。
  注  释
  【一】韩维为中丞「韩维」原作「韩绛」。按宋史卷一五神宗纪、卷二一一宰辅表均载韩绛于熙宁三年四月参知政事而卷三一五韩绛传亦无熙宁时为中丞之记载;上文「权知开封府、翰林学士兼侍读韩维权御史中丞」,下文丁丑条载王安石荐韩维代吕公着,维以兄绛在枢府力辞之,均与宋史卷三一五韩维传所载合。此处「绛」字当为「维」字之误,因据改。
  【二】六月阁本、活字本均同。据上下文疑为「六日」之误。
  【三】推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续通鉴卷六七均作「摧沮」。
  【四】敷陈失实「敷」原作「数」,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编年纲目卷一八改。
  【五】恐泰妄也「泰」原作「太」,据阁本改。
  【六】特放罪「罪」原作「罢」,据阁本及本书卷二一一本年五月庚戌条改。
  【七】李中师原作「李师中」,据阁本、活字本及上下文乙正。下同。
  【八】未几升之用事迁为丞相而绛又领之活字本同,阁本「事」作「是」。续通鉴卷六七作「未几,升之用为相而绛继之」。疑阁本是。
  【九】专任独决能就事功者「就」字原脱,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补。
  【一○】观望畏避「畏」原作「思」,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三王安石毁去正臣、治迹统类卷一四神宗朝臣议论新法改。
  【一一】京东常平差遣「平」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五之六、编年纲目卷一八补。
  【一二】司马光日记「日」字原脱,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补。
  【一三】诰词原作「告词」,据前后文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一、六二、六九有关记载改。
  【一四】诰词原作「语词」,据上下文改。
  【一五】青苗钱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二「料」字原均作「科」,据阁本及宋会要食货五之六、职官五之四改。
  【一六】堤埽「埽」原作「扫」,据文义改。
  【一七】其文移表奏欲乞亦如外官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