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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必西徙,所以连岁泛溢,旋塞旋溃,理有必至,无可疑者。而王孝先等建议,乃欲回复洪流,使归故道,所用人工,动以亿计,薪石粮器,又数千万,国费民劳,莫大于此。或闻孝先等奏章显言新开直河,若有淤填,乞不坐罪,则是妄兴大役,以徇偏见,又虑缓急水势不应,则先入奸言,莫肯执咎。诞谩自便,轻侮朝廷,操心如此,何足倚办!书曰:『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盖圣人作事谨始,不敢自用,而广谋从觽,以求合于天心也。
今将动大觽,起大役,而庙堂之上,策非素定,付之一二庸人,肆为臆说。治一横堤,已费五百余万,复千里之故道,又将若何?苟暂费而永宁,固不足吝,今建议之臣犹不自保,则生民之膏血何负于此辈,而恣听其轻费乎?况谢卿材与张景先同为一路监司,而二人之论自不相合,恐非询谋佥同之道。伏望圣慈博选深知河事之人,再令经度,参以李陲、孙民先之书,择其可用,俾干系官吏条析利害,结罪以闻,然后付之执政,择定一议,所贵虑无遗策,不贻后悔。
」于是回河及修减水河二役皆罢。(此奏系安世集第五奏,当在三年冬。焘集无此奏。刘安世尽言集有回河五奏,其二奏与梁焘同,今附李常后。张景先以元佑二年十二月自京东漕改河北,四年四月,自河北改陕西。安世第五奏云「景先与谢卿材同为一路监司」,则此奏必在四年四月已前。又累奏不及遣范百禄等,则或恐在三年十一月以前也。姑附诏罢回河后。焦家堤,赵瞻奏亦及之,一岁四决当细考,大抵新、旧录载河事殊不详也。王孝先乞不坐罪,苏辙奏亦及之,不知召王孝先等到三省、枢密院果是何时,三年十一月二日可考。

  诏均定东南诸路盐价,下逐路转运司施行。  资政殿学士、知郓州蒲宗孟知河中府,龙图阁待制、知河中府王震知郑州。  辛丑,诏:「莳竹县防托并荆湖南路安抚谢麟将带随行兵员外,杨光衔下山丁防托人,以冬寒暴露日久,令转运司比类厢军例,等第特支。」  注  释
【一】邈川温溪心男觉勒玛斯多卜为本族都军主阁本「邈」上有「诏枢密院三省以」七字,「心」下无「男觉勒玛斯多卜」七字。【二】军主遵博斯吉为本族副都军主「都军」二字原倒,据文义乙正。「遵博斯吉」,阁本作「觉勒玛斯多卜」。【三】其言皆先帝近月与大臣谋议机宜之论「近月」原作「日逐」,据尽言集卷七论谢景温权刑部尚书不当改。【四】置之都下「都」原作「郡」,据同上书改。【五】庶存纲纪「庶」原作「度」,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六】欲望中外厌服「厌」原作「压」,据同上书改。【七】所总政目明有定格「目」原作「事」,「明有」二字原脱,据同上书改补。【八】止于次日便具进呈「次」原作「此」,「便」原作「俱」,据同上书改。【九】合修立堤防「修」原作「系」,据阁本改。【一○】依条差官榷定认纳课额「额」原作「例」,据宋会要食货二四之二九改。【一一】惟冀特留圣虑「虑」原作「慈」,据尽言集卷一二论大河利害改。【一二】何以救补「补」原作「备」,据同上书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二十二
卷四百二十二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四年二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二十二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四年(己巳,1089)  全  文
二月壬寅朔,宝文阁直学士、新除刑部尚书谢景温知郓州。(政目在正月二十八日。)右正言刘安世言:「臣伏见自去冬谢景温除权刑部尚书,臣等疏其奸邪罪恶,乞行寝罢,伏蒙陛下特徇公议,外移郓州。日近合门缴回告命,而尚书省却令进奏院递付本官,中外喧传,无不骇异。臣考寻故事,应朝廷除授,即无不经拜命而付告身者,唯纶言已下,其人亡没,乃以命书就赐其家。虽景温曾除秋官,因致人言,未尝祗受,合门缴纳,自合毁抹。
昨者再行移郓之制,遽用刑部新衔,搢绅之间,固有疑论,今乃以不当给之告妄授景温,虽欲阴借称呼,暗累资序,而颠倒错乱,殊失旧章。伏望圣慈速令追取,依条例毁抹,所贵君命不私,国体无损。」
  又言:「近尝奏论谢景温刑部尚书告身不合给付,比闻景温自以无名,不敢辄受,谓宜因其辞免,遽令追还,伏见已有朝旨,令依前降指挥,理实未安,须至论列。臣伏观朝廷自来常格,应在京新除职事官,并须受告,方得系衔。昨除景温刑部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