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尉率百官告庙,孝明之谥,止宗正卿告庙。今当以孝明为比。」上顾钦若曰:「皆有故事,不足疑也。」
  雄州、安肃广信军人饥,戊午,诏河北转运司减价粜米万斛以济之。
  邓州及南剑州言水灾,并遣使存抚。
  己未,上览银台司进诸州奏状,见西京南山采造务役卒日有逃亡,谓王钦若等曰:「此辈或力役太烦,或衣食不给,可速遣使驰传,察其事实。」
  庚申,知枢密院王钦若以五星聚东井,庆云见,奉表称贺,诏付史馆。(按纪、志五星并无聚东井事,不知钦若何据,或即壬子司天所奏乎?当考。)
  枢密直学士、吏部侍郎张咏疡生于脑,颇妨巾栉,求知颍州。上以咏公直有时望,再任益部,着声绩,不当騳小郡。令中书召问,将委以青社或真定,使自择,咏辞不就。又问金陵,咏欣然请行。辛酉,以咏知升州。
  诏京城四郊田园旷土,许贫民耕种。
  知延州向敏中言:「先是,夏州民刘严等二千余人来归,诏以延川县旷土给之,令各有蓄积。而所居当绥州要路,向者德明部族入寇,多为所擒戮,实鄜延之捍蔽也。德明近屡移牒求严等复还,若遣往必罹涂炭,而严等亦愿输租赋,隶延川县籍。」上曰:「边防优□此辈,比调兵遣戍,即费省而功倍也。」诏从其请,租赋止输三之一。
  是月,徙敏中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司事。尝有僧暮过村民家求寄止,主人不许,僧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夜有盗入其家,自墙上扶一妇人并一囊衣而出。僧适不寐,见之。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宿而主人亡其妇人及财,明日必执我诣县矣。遂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茅草间,忽坠眢井,则妇人已为人所杀,先在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访亡僧并子妇尸,得之井中,执以诣县,掠治,僧自诬云与子妇奸,诱与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投井中,暮夜失足亦坠井中,赃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狱成上府,府皆不以为疑,独敏中以赃不获,疑之。引僧诘问数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当负此人死,无可言者。敏中固问之,僧乃以实对。敏中因密使吏访其贼,吏食于村店,店妪闻其自府来,不知其吏也,问之曰:「僧某者其狱如何?」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难曰:「今若获贼,则何如?」吏曰:「府已误决此狱矣,虽获贼,亦不敢问也。」妪曰:「然则言之无伤矣。彼妇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曰:「其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获之,案问具服,并得其赃。一府咸以为神。
  先是,旧相出镇者,多不以吏事为意,寇准虽有重名,所至终日宴游。所爱伶人或付与富室,辄厚有所得,然人皆乐之,不以为非也。张齐贤傥荡任情,获劫盗,或时纵遣之,所至尤不治。上闻之,皆不以为善。惟敏中勤于政事,所至著称。上曰:「大臣如临方面,不当如向敏中耶?」(向敏中徙河南,乃癸丑日,今附于此。)
  诏臣僚上章,如系机宜刑狱急速公事,并令实封以闻。
  是月,并东西八作司、街道司为一司。(天圣元年五月后分为二司。)
  注  释
  【一】罢鸣鞭「鸣」原「明」,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二三礼志改。
  【二】内侍史崇贵尝使嘉州还「尝」原作「常」,据阁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三】小则系二人之荣辱「二人」原作「一人」,据本注上文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四】遣使就赐隐士杨璞缯帛「使」字原脱。按宋史卷四五七万适传云:「杨璞,字契玄,郑州新郑人。……真宗朝诸陵,道出郑州,遣使以茶帛赐之。」据补「使」字。
  【五】罗瓮井原作「罗瓮并」,据宋会要蕃夷五之一四、宋史卷四九六西南诸夷传改。
  【六】闻玮利牛羊而师不整「师」原作「归」,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笔谈卷一三、宋史全文卷五下同。
  【七】逆使人谓之曰原作「迎使人使谓之曰」,据阁本及续通鉴卷二六改「迎」为「逆」,删「人」下「使」字。按宋史全文卷五下作「使人谓之曰」;上引笔谈校证本则改「迎」为「近」,属上句,下句亦作「使人谓之曰」。
  【八】少选决战「少选」原作「少旋」,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笔谈改。
  【九】就置营宇「营宇」原作「营寺」,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今后亦止此「止」原作「至」,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一】亦准藩臣例也「例」原作「列」,据阁本改。
  【一二】命殿中丞宣城赵稹「赵稹」原作「赵积」,阁本作「赵祯」。按隆平集卷一○、东都事略卷五四、宋史卷二八八均有赵稹传,其里籍、官称与本编合,「赵积」显为「赵稹」之误,今据改。
  【一三】然誓书旧约不可不守也「守」上原脱「不」字,据阁本补。
  【一四】洎至披详「洎」原作「自」,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一五】访闻自京至永安缘路州县「永安」原作「永和」。按此句意为由汴京至宋陵寝所在之永安。永安属河南府,原为镇,景德四年升为县,以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