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一石以上八中为第一、九以上七中为第二,八以上五中为第三。凡马上使枪,左右十刺,得五中木人为及等。马上铁鞭、铁简、棍子、双剑、大斧、连枷之类,并是一法,每两条共重十斤为及等,但取左右实打有力者为中。马枪、铁简俱及等为第三,步刺枪、步斫剑即胜者为第二,马上盘锯刀、木槊五十斤以上勇力过人者为第一。以上若一件入第一,请优与迁擢。入第三【七五】,量材录用。如二件以上入第一,三件以上入第二,四件以上入第三,并枪简及等,皆不次奖拔。」诏送枢密院【七六】。欲乞今后较试弓弩皆令射十箭,枪皆令刺木人【七七】,并以中多者为上,只如此写出亦可。
  己巳,徙秦州驻泊都监、右侍禁、合门祗候李纬为泾原路管勾招抚蕃落公事。纬,纮弟也。
  诏河东诸州所籍强壮,若雇人自代者,复其身。朔历云:仍以所招到勇斗兵士改作禁军,隶宣毅指挥,今附。
  庚午,以右班殿直、西京等处都巡检使谢云行为合门祗候。初,云行为渑池县尉,捕杀军贼李士忠等三人,身被数创,补三班奉职,为巡检,言者以为赏薄,乃迁右班殿直,为都巡检,仍赐银百两,至时又加职焉。
  诏河北、河东近经霖雨,恐城壁垫坏及甲铠、弓弩损湿,其令转运、安抚司点检完葺;及所部有衰疾不任职者,选吏代之。
  又诏陕西自兵兴以来,多法外从事,自今情理与本法不类,杖以下罪听之,其自入徒流或加刺配者,须奏听裁。
  辛未,赐河北、河东路戍兵岁满未代者缗钱。
  乙亥,中书、枢密院言陕西缘边蕃部归降者,多在蕃官帐下,请令部署司察其向背者徙家内地,给闲田以处之。奏可,始从田况议也。况议在五月。
  是月,元昊寇麟、府州。
  注  释
  【一】俘获数千计「数」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三赵珣传补。
  【二】静边原作「近边」,据同上书改。
  【三】入内内侍省都都知原脱一「都」字,据下文及宋史卷一一六职官志补。
  【四】凡中外官任「官」原作「守」,据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迹统类卷二九官制沿革上改。
  【五】永着甲令「甲」原作「申」,据同上治迹统类改。
  【六】未离襁褓「离」原作「立」,据宋撮要本、阁本改。
  【七】约束人数「束」原作「立」,据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迹统类卷二九官制沿革上改。
  【八】伏乞特差近上臣僚「伏」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九】尤加约束「加」原作「如」,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一○】大紊纪纲原作「大纲紊绝」,据宋本、阁本改正。
  【一一】中人佞人阁本同。宋本、宋撮要本作「中有佞人」。
  【一二】又荐原作「又奏」,据宋本、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一三】赠皇长子为太傅「太傅」上原衍「皇」字,据阁本及宋会要帝系一之三六删。
  【一四】必妄「妄」原作「佞」,据编年录卷四改。
  【一五】上谓夷简曰「曰」字原无,据同上书补。
  【一六】民以岁租占佃官田庐者「民」原作「名」,据阁本及宋史卷三○一杨日严传改。
  【一七】判永兴军「军」字原脱,据阁本、宋史全文卷八上及下文例补。
  【一八】秦凤部署司「部」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补。
  【一九】尝闻士大夫相与言「尝」原作「当」,据同上诸本改。
  【二○】甫及防秋「甫」原作「俯」,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编年纲目卷一一改。
  【二一】正兵「兵」原作「名」,据同上编年纲目改。
  【二二】中军原作「军中」,据宋本、宋撮要本乙正。
  【二三】实为大将「为」字原脱,据同上本补。编年纲目卷一一作「为大将」。
  【二四】鄜延「延」原作「州」,据同上编年纲目及宋史卷二八九本传改。
  【二五】动皆钧礼「钧」原作「钓」,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编年纲目卷一一改。
  【二六】西路原作「西略」,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七】俯近汉界「俯」,编年纲目卷一一作「皆」。
  【二八】不过一二人「二」字原脱,据宋撮要本及同上书补。
  【二九】指使其上原有「使」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删。
  【三○】内属原作「西属」,据编年纲目卷一一改。
  【三一】无不得其用「其」字原无,据同上书补。
  【三二】不赀原作「不贷」,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三三】以促其出师「出」字原无,据编年纲目卷一一补。
  【三四】不肯离住坐「住」字原脱,据阁本补。
  【三五】以贼甲之坚「贼甲」原作「战甲」,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治迹统类卷三○兵制损益改。
  【三六】麾下「下」上原衍「将」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删。
  【三七】匈奴原作「边陲」,据同上诸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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