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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清-黄以周*导航地图-第5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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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散敛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计令辟举,及有合行事件,令依条例以闻,奏下制置司参议施行。)先是,上问:“何以得陕西钱重可积边穀?”安石对曰:“欲钱重,当修天下开阖敛散之法。”因言:“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搉制兼并,均计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於一孔者,以此也。
”上曰:“诚如此。今但知有此理者已少,况欲推行。”安石曰:“人才难得亦难知。今使能者理财,则十人之中容有一二人败事,况所择而使者非一人,岂能无此失!”上曰:“自来有一人败事,则遂废厥所图,此所以少成事也。”故置条例司,以讲求理财之术焉。安石因请以吕惠卿为制置司检详文字。从之。(《纪事本末》卷六十一、卷六十四、卷六十六。案:《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创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命王安石、陈升之领其事。初,安石言:昔周置泉府之官,以搉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推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
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又曰:人才难得亦难知。今使十人理财,其中容有一二败事,则异论乘之而起。臣谓尧、舜与并臣共择一人治水,尚不能无败事,况所择而使非一人,岂能无失?要当计利害多少而不为异论所惑。上曰:有一人败事而遂废所图,此所以少成事也。寻以吕惠卿、苏辙为条例司检详文字。安石多与惠卿谋,人号安石为孔子,惠卿为颜子。安石欲行青苗法,辙曰:以钱贷民,出纳之际,吏缘为奸,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
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恐鞭閧必用,州县不胜烦矣。案:苏辙由推官为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纪事本末》在三月癸未。辙言青苗,而安石闻言累用,不言青苗,亦不此时。《续宋编年资治通鉴》於二月连类及之,日月均不合,姑依附二月下,以安石请用惠卿自在二月也。又案:徐乾学《通鉴后编》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财,命陈升之、王安石领其事。安石素与吕惠卿善,乃言於帝曰:“惠卿之贤,虽前世儒者未易比也。
学先王之道而能独用者,独惠卿而已。”遂以惠卿为条例司检详文字。事无大小,安石必与惠卿谋之,凡所请建章奏,皆惠卿草也。《太平治迹统类》:二年冬十月甲午,著作郎、编校集贤院书籍吕惠卿为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初欲置惠卿讲筵,曾公亮以为京官无例,须换朝官。公亮又曰:“经筵官不得复兼修条例。”王安石以为害乃己。惠卿编校集贤院书籍,在治平四年七月。可考。为中允及置经筵,均不得其日。《纪事本末》亦失载其事,今姑附此,以备参考。

1、三月戊辰朔,命翰林学士吕公著、知制诰苏颂与流内铨,主判官试验,选人自言书判。初,议差吕公著等,上问执政试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见人材?”对曰:“诚然先朝有与京官者,实可惜。”上以为然。又因论近日改京官者多,对曰:“真宗以前,引见选人,或与循资,出於临时。”上曰:“如此,则是有幸有不幸,须别更讲求立法。今入仕之路多,如科场亦宜裁节人数。既已多取之而扼其进用,令人困穷亦不为有理,今欲裁官,当并科举议之。
”(《纪事本末》卷六十七。原注:《日录》此事系於三月二十五日,且云安石止欲与试判循资。曾公亮言:“先朝与京官。”富弼言:“今改先朝故事甚多,此亦不必用先朝例。”上以为然。《元祐实录》载此事於三月一日,事与《实录略同》,但无富弼所言。窃疑富弼所言未必在此时也。弼以初十日方入见,初一日安得已言事上前?《实录》既系之初一日,宜加删削。朱本亦从墨本也。)
  2、丙子。(《长编》卷二百二十二:熙宁四年四月癸酉,诏天下军器除三路缘边已差官阅视外,其他路令转运司於逐州选官相验。原注: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年三月九日可考。案:原文已佚。)
  3、丁丑,富弼入见。(《纪事本末》卷六十七。原注:弼以初十日入见。案:是月戊寅朔,初十日丁丑。)
  4、戊寅,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