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各一员。
  市舶提举司初置司泉州,后徙福州。 提举、副提举各一员24,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司有同吏二人,典吏四人。
  校 注
  1 应作“简文帝”。
  2 应为“彦复等惧”。
  3 《琅琊王德政碑》无以王审知为副使事。
  4 《新五代史 闽世家》作“王淡,唐相溥之子”。
  5 《资治通鉴》“鏻”作“璘”。此从《新五代史》。
  6 《新五代史 闽世家》作“致书晋大臣,迷昶意,求以敌国礼相往来”。
  7 《十国春秋 闽景宗本纪》作“邺翘”。
  8 《十国春秋 闽景宗本纪》作“陈光逸”。
  9 樭,《宋史》作“禥”。
  10 《宋史 职官志》作“淹延”。
  11 《宋史 职官志》作“提举常平茶盐司”。
  12 《宋史 职官志》作“又各置教授以课其行艺”。
  13 《宋史 职官志》作“泉货”。
  14 《宋史 职官志》作“乾道初仍委逐处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
  15 《宋史 职官志》作“崇宁二年置”。
  16 《元史 百官志》作“为表里”。
  17 《元史 百官志》作“十五年”。
  18 《元史 百官志》作“二十三年迁于建康”。
  19 《新元史 百官志》作“考校”。
  20 《元史 百官志》作“官医提举司”。
  21 《元史 百官志》作“江浙”。
  22 《明史 职官志》作“批验所”。
  23 《明史 职官志》作“副提举二人”。

卷之二十八

  秩官
    职 员

郡县
  闽地在秦虽为闽中郡,而载籍未详,汉初以封亡诸,其版图未入中国。武帝以后,始有治县1。吴永安中,始置建安郡。历魏、晋、齐、梁、陈、隋,郡县之制寖备。然建官设属,犹未能一一尽考也。自唐以来,见于郡志国史者始详焉。

      福州府

〔唐〕
  福洲长乐郡中都督府按《三山志》:“唐都督及节度观察等使,皆刺史领之。”则都督府之官即州官也。 职员已见都督府。
  闽县望。按《文献通考》:“唐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近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 令一员,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冬,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县。 丞一员,为县令之贰。 主簿一员,掌行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县内非违。 尉二员,掌分判众曹收率课调。按《唐书》:“凡县有司功佐、司仓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门事等,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 经学博士、助教各一员。按《唐书》:“京县学生五十人,畿县四十人。中县以下各二十五人。”
  侯官县紧 长乐县上 福唐县上 连江县上 上四县职员俱与闽县同。
  长溪县中下 令、丞、主簿、尉各一员。
  古田县中下 梅溪县中 永泰县中 尤溪县中下 上四县职员俱与长溪县同。

〔宋〕
  福州大都督府长乐郡威武军旧领福建路钤辖。建炎三年升帅府。按《宋史》:“初2,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也。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其3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 知州事一员,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福州自景德以后,知州多兼安抚使。 通判军州事二员,掌倅贰郡政,与长吏均礼。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通签4。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宋制大郡置二员,余置一员,州不及万户不置。 签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节度判官、观察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各一员,自签判以下,俱掌裨赞郡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长而罢行之,皆幕官也。凡员数多寡,视郡小大及职务之繁简。 诸曹官:录事参军一员,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 司户参军一员,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 司法参军一员,掌议法断刑。 司理参军一员。掌讼狱勘鞫之事。按《三山志》有左、右司理,而《宋史》但为司理,盖后省一员也。 州学景祐四年,诏藩镇始立学,他州勿听。庆历四年,诏诸路州、军、监各令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自是州郡无有不学。教授一员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 州司武官福州兵马钤辖一员,驻泊兵马都监一员,景德二年,始置提举本路诸州军兵马巡检公事。元符初,置驻泊兵马都监,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