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内下则田八甲,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内下则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

  三十二年,奉文令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丝。〔内〕二十九年新垦下则田一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一十一甲,三十年新垦下则田四十七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下则园一百七十六甲五分九厘四毫。

  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内下则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

  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内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

  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内下则田五甲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

  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丝七忽。内下则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七忽。

  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内下则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内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内下则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忽。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丝四忽。内下则田二甲六分四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丝四忽。

  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丝七忽。内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丝四忽(内上则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则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丝六忽),园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丝一忽)。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丝三忽。内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丝五忽(内上则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园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丝六忽(内上则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丝四忽、下则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丝七忽)。

  田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三十三年报垦,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三十四年报垦,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三十五年报垦,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三十六年报垦,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