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军为三路,各领以参将。泉漳一路驻诏安,南日、浯屿、铜山、悬钟等处皆听节制。四十一年,总兵俞大猷请备沿海墩台,以备瞭望。四十三年,巡抚谭纶请复五寨旧地。

  隆庆四年,添设浯铜游兵(详「兵制」)。

  万历二十五年,分浙兵于水寨;又设澎湖游兵(以上「府志」)。

  国朝顺治十八年,迁沿海居民,以垣为界;三十里以外,悉墟之。

  康熙十八年,沿海二、三十里量地险要,各筑小寨防守,限以界墙(耿逆之乱,迁民悉复故土。及康亲王平定闽疆,疏称『迁界累民,听其自便』。至是年,督、抚复请迁焉)。

  康熙二十八年,水师总兵官俱应亲身出洋,督率官兵巡哨;违者,照规避例革职。

  康熙四十二年,沿海各营有岛屿洋面,派定船只,以将备带领常川驻守。其余各汛,以千、把游巡。

  康熙四十三年,沿海地方以千、把总会哨,副、参将每月分巡,总兵官于每年春、秋二季出洋总巡。

  康熙四十八年,准闽粤、江、浙四省每年轮委总兵官亲领官兵,自二月初一日出洋,在所属本汛洋面周遍巡查;至九月底撤回。遇有失事、获贼,照例分别题参、议叙。

  康熙五十年,浙闽捕鱼船只,不许越省行走。令沿海一带水师营管辖,取州、县官保结,送沿海一带提镇、副将,令其约束。五十一年,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报明该督、抚存案;文武汛口员弁,验照放行。

  康熙五十一年,奸匪船只出入海口;若遇失事,将守口官罚俸一年。至盗从外洋窃发,非守口官所能越汛稽查发觉,咎在分巡委巡将,守口官免议。外洋行劫之后,散党登岸混冒入口,守口官失于觉察,仍照例罚俸。其盗由海口以内夺船偷越出洋失事发觉,将失察守口各官照海洋失事初参例,降一级留任巡缉。

  康熙五十三年,各标营船巡哨,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照;兵丁、舵工、水手例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

  康熙五十五(?)年,福建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二营、台湾水师三营派拨兵船,各书本营旗帜,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旗为验。

  康熙五十五(?)年,凡内洋失事,专、兼各官仍照内地盗案处分(今改为照内地无墩防处所武职之例,印捕官初参停升、二参罚俸一年、三参罚俸二年、四参降一级留任;兼辖统辖官初参罚俸三月、二参罚俸六月。拿获及半未获盗首,印捕官初参罚俸一年、二参罚俸二年);外洋被劫难定,专汛兼辖应将文职免其处分。倘系内洋失事捏称外洋,后被事主告发、或查出之日,将专、兼各官皆照讳盗例处分。

  康熙五十六年,海坛、金门二镇各分疆界为南北总巡。每岁提标拨船十只,将六只归于巡哨南洋总兵官调度、四只归于巡哨北洋总兵官调度,均于二月初一日起、至九月底止,期满撤回。

  康熙五十八年,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出入盘查,一体护送,由澎而台。从台而归者,亦令一体护送,由澎到厦,出入盘查,方许放行。又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给照。单身游民无照偷渡者,严行禁止;如有违犯,分别兵民治罪。哨船偷带者,该管专辖各官分别议处。

  雍正七年,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议处。

  雍正十二年,洋船偷渡民,每在初出洋面之际。福建海船挂验出口,该官弁押交大担汛转交浯屿汛拨船押送东椗以外洋面;俟其乘风放洋后,方许回汛。

  雍正十三年,福建南澳镇左营及金门镇之铜山洋汛,归南澳镇巡察。

  乾隆三十七年,内洋失事,文武带同事主会勘。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飘泊之处,带同舵水赴所在不拘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即讯明由何处放洋、行至被盗处所约有若干里数?将该事主开报赃单,报明该管文武印官查照洋图定为何州、县营汛的辖;一面飞关所辖州、县会营差缉。其事主即行宁释,毋庸候勘。以事主报到三日内,出详驰递督、抚衙门查核,行查海关各口将税簿、赃单互相较核。有货物相符者,即将盗船伙党姓名呈报关拿(此条,现奉以洋图为凭,须事主指认;不必带往海洋)。

  嘉庆六年,福建巡洋兵官,每年自二月起、至五月止为上班,六月起、至九月止为中班,十月起、至次年正月止为下班;按双、单月轮班巡哨。又各省沿海水师分巡各官,如派拨不敷,准以千总、把总出洋,作为协巡开报。

  汛口

  文汛口在厦门城南玉沙坡(一名海沙坡),距厦门城三里、离同安县水程一百里(离县陆路七十里、过江三十里,合百里)。厦防同知司理。厦门为通台贩洋、南北贸易商船正口,厦防同知为司口专员。凡渡台及南北经商、贩洋之船出入,挂验牌照、稽查舵水人等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