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八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四百一十一两二钱二分三厘。内除乾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原报廍地一张改成水田另征供粟外,其原征廍饷银五两六钱,应于乾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以上杂项饷税,实征银一千四百五两六钱二分三厘。内淤「抄折行知事,题报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廍园,应豁除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外,实应征杂项饷税银一千四百五两四钱四分四厘。

  外应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征银二千五百一十八两五分八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一千二百八十两六钱一分三厘。内:

  彰化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南投社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添设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应支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新庄巡检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彰化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添设猫雾捒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添设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鹿仔港移驻大甲溪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竹堑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庄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二钱(共银六十八两七钱二分。查本县巡检于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九百一十二两四钱四分二厘。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两四钱八分八厘。内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八厘,实给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七分。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四十九两一钱六分八厘。

  囚犯月粮银二十雨。

  猫雾捒巡检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鹿仔港移驻大甲溪巡检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竹堑巡检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新庄巡检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查本县巡检于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嘉义县裁归本县界西螺、小岗、大武郡、半线、大肚溪等五铺司兵共一十五名,工食银一百六两二分。

  本县沙辘、大甲、猫盂、吞霄、后垄、中港、竹堑、南嵌、淡水、圭柔、金包里、鸡笼城等共一十二铺司兵三十三名,工食银二百三十三两二钱四分四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彰化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彰化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

  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二千一百九十三两五分五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共银三百二十五两三厘。

  实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外实征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