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户人丁,岁有编报矣。今自十九年饬送确数为始。

  嘉庆十九年编审:户六千零一十一名,口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三丁。

  嘉庆二十年编审:户如前,口六万二千九百六十七丁。

  嘉庆二十一年编审:户六千一百七十七名,口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九丁。

  嘉庆二十二年编审:户六千二百八十九名,口六万六千六百零二丁。

  嘉庆二十三年编审:户六千三百九十八名,口六万八千一百五十四丁。

  嘉庆二十四年编审:户六千五百零二名,口六万九千七百六十三丁。

  嘉庆二十五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一十七名,口七万零三百二十五丁。

  道光元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二十六名,口七万零九百二十丁。

  道光二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二千九百一十二丁。

  道光三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四千四百二十四丁。

  道光四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九十一名,口七万四千七百三十一丁。

  道光五年编审:户六千七百三十九名,口七万五千零八十七丁。

  道光六年编审:户六千八百三十名,口七万五千四百七十八丁。

  道光七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六千三百五十丁。

  道光八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六千二百五十丁。

  道光九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零八十二丁。

  道光十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八百七十一丁。

  以后尚未编审。

  田赋志

  噶玛兰自国朝嘉庆十五年入版图,兰属东、西势民垦丈升报部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丝五忽、园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丝二忽(台湾地亩,自雍正九年奏定,每田园一甲,折实一亩,不计零数)。按甲定租,田征六石,园征四石。初议于六石、四石内照淡水属例分征供耗外,作为余租,共应征额租一万四千零六十三石一斗八升三合二勺四抄。又于嘉庆十八年,西势续垦报升,田一千零七十六甲五分六厘三毫二丝六忽、园二百九十八甲四分六厘八毫二丝四忽;十九年再报升,田一百二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九丝、围三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三毫一丝一忽;二十一年再报升,田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九毫三丝六忽、园一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七丝二忽;东势续垦报升,田五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七毫四丝六忽、园二百九十甲零九分八厘二毫七;二十二年再报升,田四百一十三甲二分七厘四毫零一忽、园一百三十甲零九分九厘五毫五丝三忽;道光二年,奇武荖庄又报升,园三十二甲八分五厘零七忽二微。以上东势合原垦报部新旧田四千三百零二甲二分四厘七毫八丝五忽、园一千四百四十甲零九分九厘三毫八丝九忽二微,共应征田园供耗余租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七石零六升二合六勺六抄八撮。内除勘报准豁嘉庆十六、十七、二十及二十三、二十五等年被水冲失及沙压深重不能垦复田二百一十八甲四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园二百二十九甲六分六厘八毫三丝七忽,计豁除冲田园供耗余租二千二百二十九石三斗四升四合四勺四抄。又除报准扣豁嘉庆十八年建盖城垣、文武衙署、兵房、仓库、监狱等项地基、取用民人升科田一十甲零五分八厘九毫九丝二忽园一甲六分三厘五毫二丝,共豁除无着供耗余租七十石零八升三勺二抄外,现自道光九年通计额田四千零七十三甲二分一厘二毫七丝七忽(内有嘉庆二十三年详准汤围等庄瘠田止征供耗免纳余租田九十五甲九分三厘九毫七丝三忽)。园一千二百零九甲五分九厘零三丝二忽二微(内有嘉庆二十三年详准汤围等庄瘠园二十六甲三分零六毫八丝六忽免微余租),经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部覆准改照通台仿同安下沙则例(田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余租榖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每甲正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一撮、余租榖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又于创始事宜案内奏定余租仿照淡水屯租例,每一石折番银一元),共应额征正供榖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零二升六合六勺五抄八撮三尘、耗羡谷九百二十三石九斗零一合七勺三抄零二尘、余租榖折番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九瓣六角二尖四厘九毫一丝八忽(内尚有道光六年水冲勘详请豁田一百五十二甲九分九厘四毫六丝六忽、园五十三甲八分一厘一毫二丝二忽,计无着供耗余租一千一百三十三石二斗一升二合八勺四抄,应俟部覆准到日再行扣定实额)。

  附考

  征租定则:台湾自雍正七年遵照同安则例征收,噶玛兰亦自道光七年准到部覆照同安下沙则例改定章程,而所有田六园四之额,则由嘉庆十五年以前兰民吴沙父子邀同头人赵隆盛、何绘等赴省赴郡呈请开兰之时,先与垦田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嗣杨廷理筹办创始事宜,恐其不敷经费,乃议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