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其增新垦,以为定法。其余伪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
  内地田园计以亩,台湾田园计以甲。是故内地制,六尺为弓,积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湾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其坵段横斜曲直不等,率以开方法折算。台田一甲,当内地十一亩三分零一百四十四分弓之九十七(嘉庆间,彰化县杨桂森覆算,每甲实五亩四分零)。旧制:赋法分上中下则三等。田、园皆然。上则田一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则田一甲,征粟七石四斗;下则田一甲,征粟五石五斗。园上则一甲,征粟五石;中则一甲,征粟四石;下则一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旨,凡雍正七年以后,陞垦田园,按照同安下沙则例定赋,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上则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则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又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则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上则园视中田,中则园视下田,下则园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秋米免。凡银三两六分,折征粟一石。凡秋米一米征二谷。合计上则田每甲应征粟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则田每甲应征粟二石八陞有奇;下则田每甲应征粟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则园视中田,中则园视下田,下则园每甲应征粟一石七斗一陞有奇。彰化新垦田园,得轻税者较多,视旧法仅及三分之一焉。
  雍正二年,诸罗县截归上中下则园,共三百七十一甲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共征粟九百一十六石六斗五陞五合六勺。又截归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遵照新例,于雍正十年起科,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四十八石。以上共园三百九十一甲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减征粟五十石四斗;又除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竹堑、淡水二保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减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九陞;又除乾隆二年,豁免西螺保业户王世恩水冲沙压下则园三甲三分,减征粟七石九斗二陞;实在截归上中下则园:三百一十四甲二分七厘五毫。实共征粟七百七十八石八斗四陞六合。
  乾隆五年,秦、张、江等新陞下则田:共四十一顷二十九亩二分二厘。每亩征银分七五厘五毫六丝。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征粟六百六十石零一斗零一合六勺。又李文焕等陞下则园:五顷十九亩二分二毫四丝二忽三微五纤九抄三尘七渺三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每银三钱六分,折粟□□,征粟八十八石八斗二陞六合九勺。
  乾隆七年,许尔信等报陞下则园:二十三顷七十二亩七纤。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陞三合八勺。
  乾隆八年,秦、张、江等,报垦下则园:一十八顷三十八亩一分,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陞五合七勺。
  乾隆九年,李朝荣等陞科下则园:三十九顷二十亩,征粟六百一十六石七斗三陞七合八勺。又赖许生等报垦下则田、园:共二十七顷五十三亩。内:田一十六顷八十九亩;园十顷六十四亩,共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陞九勺。
  乾隆十五年,徐恭盛陞科下则田:五顷五十亩,征粟八十七石九斗二陞三合六勺。
  乾隆二十年,水沙连报陞下则田:三百五十一甲四分八厘一毫四丝。每田一甲纳租粟六石。下则园一千三百八十三甲五分七厘五毫三丝四忽。每园一甲纳租粟三石。二共征粟二千三百四十九石三斗三陞七合二勺。
  乾隆二十二年,萧朝宣陞科下则园:三顷三十亩,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陞八合三勺。
  乾隆二十四年,张承祖、张振万、杨志申、黄榜等陞科下则田园:共一十七顷九十五亩五分七厘一毫六丝五忽,征粟二百八十一石三斗二陞四合四勺。又张振万、张承祖、李清河等报陞下则田园:共三顷七十七亩,征粟六十石一斗七陞二合五勺。又黄榜,蓝朝珍等十九户,陞下则园:二百五十三顷三十亩七分四厘六丝,征粟四千零四十石三陞五合七勺。又施振泽报陞下则田园:九顷四十五亩七分八厘,征粟一百四十八石八斗五陞六合八勺。
  乾隆二十六年,洪奇猷、施世权、何元猷、施伯慎等报陞下则田园:二十七顷一十二亩一分七厘七毫二丝四忽八微,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二斗三陞二合八勺。
  乾隆二十七年入额,柳树湳庄中则园:一十八顷六十五亩六分。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三百四十一石四斗二陞五合五勺。每亩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征秋米五石七斗五陞九合一勺。一米二粟折粟一十一石五斗一陞八合二勺。共粟三百五十二石九斗四陞三合七勺。又柳寿湳庄中则园:六十一亩六分,征粟九石八斗四陞七合四勺。
  乾隆二十八年入额,广福寮等处中则田:四十九顷八十二亩一分二厘。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征粟九百一十一石七斗八陞三合三勺。又每亩征秋米三合八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