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挑唆斗争。不得树立朋党。不得机诈不实。不得谤讪名德。不得诬毁清众。不得徇私偏袒。上六事,不犯,名遵规处众。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大胆生事。不得谬说经论。不得妄拈古德机缘。不得无知著述误人。不得招纳非人。不得自立徒众。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弥。不得己事不明,好为人师。不得哄诱他人弟子背其本师。不得无大故擅入公门。不得妄议时政得失是非。不得轻心谤斥先圣先贤。不得以常住产业等与人。不得侵占人产业。不得另为烟爨。上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得有过罚而不服。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不得梗法不容执事人行事。不得为执事更变成规。不得不白师友,恣意妄为。不得故与有过摈出人交。上七事,不犯,名随顺规制。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百丈清规。)

    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流弊。某甲住持兹山,自惭薄德。空怀佛制,无报法门。欲挽已往颓风,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五成群,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吃荤酒看戏者,罚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新增)吃烟者罚。

○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过犯而嗔,理正者不罚,过犯者责出院。

○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已,出院。

○侵损常住财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赔已出院。

○施护入寺,执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执事同罚。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重罚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木+宛]入厨取食。违者罚。

○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不听执事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顺调伏者,重罚。

○凡受信施物,不白执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

○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罚。

○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者,永不复入。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以上条约,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后左右山场,不但不可侵渔,且风水攸关,竹木务悠久培荫。斫石取泥,俱所当慎。违者罚摈。

○山门基地,东至娑竭龙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内龙沙一股,关系吃紧,有石碑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以前各家据有之地,会同合山,逐一取明。除旧时所作坟塔外,当依华顶规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罚摈。

○概山静室,披剃徒众祝发,届期务先知会两邻,据实具结。一杜混淆,一防匪类。其茶仪陋规,已经革除,毋庸溷扰。

○本山耆旧涅槃,先白常住,鸣钟通知。常住只备香烛冥资致吊,不得仍前多事。斋金永革。钟头银一钱,仍付本僧。

○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