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亩”;崇抄作“三十亩”,反不符细数。)
  民户,二千三百八十九顷七十八亩四十步;
  寺观,四百三十八顷五十六亩三角四十六步。
   园地等,八千六百九十三顷五十四亩二角一十九步:
  民户,四千一百四顷七十七亩四十九步;
  寺观,一千九百八十三顷七十七亩一角三十步。以上园地数,(底本与各本相同,但总、细数相差2605顷。)
  闽清县:
   田,二千一百一十顷一十五亩一角三十二步:
  民户,一千七百四十九顷二十五亩二角三十三步;
  寺观,三百六十顷八十九亩二角五十九步。
   园林等,五千四百六十二顷四十九亩二角三十步:
  民户,四千三百七十九顷七十五亩二角二十七步;
  寺观,一千八十二顷七十四亩三步。
  罗源县:
   田,一千六百九十一顷七十五亩三角三十九步:
  民户,一千四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二角三步;
  寺观,二百六十七顷七十六亩一角三十六步。
   园地等,三千四百六十二顷一十九亩一角二十三步:
  民户,二千六百八十四顷八十亩三角三十二步;
  寺观,七百七十七顷三十八亩一角五十一步。
  宁德县:
   田,二千八百四十八顷九十一亩三步:
  民户,一千九百三十三顷九十二亩二角七步。(底本作“一千九百三十五顷”,不符总数,崇抄作“一千九百三十三顷”,与总数相当,据改。)
  寺观,九百一十五顷六十八亩一角五十六步;
   园地等,五千三百四十三顷七十六亩三角五十四步:此数与以下细数比较,多出二十三顷十亩,底本与他本皆同。)
  民户,四千八百三十四顷四十五亩三角二十四步;
  寺观,四百八十九顷二十一亩三十步。
  初,伪闽时,垦田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三顷一十六亩有奇。白配钱二万三百八十四贯四百有奇。斛■〈豆斗〉九万二千七百余石。外,官庄田不输夏税,惟征租米八万一千三百四十八石有奇。皇朝太平兴国五年,【(底本作“五言”为误书,据崇抄改。)】有言:“两浙大户租赋反轻,贫下之家输纳则重”。【是时,本州隶两浙。】乃诏朝臣王永、高象先赴州相度。于是官、私田产,概命弓量。以伪闽时沿征白配钱米,裒为租额。【(底本作“衮为租额”,据库本、崇抄改。)】均定:总夏税钱二万三百八十四贯有奇,苗米十七万三千九百四十余石。【咸平初,始分析科。】未几,复诏著作佐郎李妥再至,始蠲异时诸杂沿征物色,更以官私田产均为中、下两等定税:中田,亩产钱四文四分,米八升;下田,亩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园,亩一十文。丁,人输钱百。总为:夏税钱,一万五千六十三贯二百六文;米,一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升八合。【沈存中《笔谈》载:“两浙,钱氏时,田,亩米三斗。太平兴国六年,遣王方贽定税,悉令亩出一斗。谓不可循伪国法。惟福、建犹循旧额。盖当时无人论列,遂为永式。”岂存中未之考乎?】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四十四贯有奇。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自后苗米一十万七千余石。【庆历中见。】元祐中,产钱八千五十九贯二百一文三分三厘,米一十一万一百五十五石三斗四升三合。建炎以来,夏税仅增旧额七千有奇,米仍旧。绍兴十九年,行《经界法》:田以名色定等,乡以旧额敷税。列邑之地,【(底本作“列邑之地”,库本同,崇抄作“列色”。)】各有高、下、肥、硗;一乡之中,土色亦异。于是,或厘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或三等。杂地则或五等,或三等。多者,钱五文,米一斗五升;【今独闽县晋安西乡产钱五文七分三厘七毫,侯官石门乡米一斗五升七合。底本、库本皆“一斗”,崇抄为“二斗”。)如它邑,皆钱自四文以下,米自一斗以下有差。】最少者,钱一分,米仅合勺。以今,垦田、若园林、山地等项,亩,较之国初,殆增十倍;夏税,比祥符后加一千余缗;苗米,比庆历后加四千余石。

○户口
  
  祖额:(“祖额”:指宋太祖开国时之户额、丁口额。)
  主客户 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九十:
  主户,一十七万一百三十七;
  客户,八万九千一百五十三。
  主客丁 三十八万六千一百六十二:
  主丁,二十五万八千五百九十一;
  客丁,一十二万八千五百七十一。
  今额:
  主客户 三十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四:
  主户,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九十;
  客户,一十万九千六百九十二。
  主客丁 五十七万九千一百七十七:
  主丁,三十九万二千三百二十七;
  客丁,一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
  闽县:
   主户,二万二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