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自余闲田,名类非一,虽间有出鬻、请佃,多为豪右侵冒,望命官总领,除赡学、给赐沿边州县官田外,悉召承买。”令户部侍郎范坦措置总领。明年,言者谓:“系官田业,【(崇抄作“田产”。)】法度具在,有司治之。若禁令修而敛取以时,则其利为无穷;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尽鬻之,俾膏腴土田为有力者缔结收置,而荒田冷薄无用之产,徒费帐籍。且张官置吏召卖田宅,有伤国体。窃闻,福、建等处皆以为非便。既致烦扰,减落上供,又易租为税,其失数倍。福建路尝言: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余石,居一路赋税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误军储。乞寝之。”遂降御笔:【其略云:“祖宗以来,田之公者为屯田、为官庄,养民兵,居熟户,于以资助经费,(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据库本改“攻”为“资”。)藩卫边部。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卖。’苟目前之利,废长久之策,豪强兼并,佃户失业。昨,范坦所出卖官田宅,划一更不施行。”】“总领、措置官吏并罢。已买田宅,给还原纳价钱,其田宅却拘入官。原佃赁人愿依旧佃赁者,听。余依元丰法。”【元丰令“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买。其省庄退田,并不出卖。”】绍兴二年,复议出卖,寻寝。五年,朝廷以谓,发兵,费不赀。或请卖官田,不特济用度,而于民亦不为无补。且产钱旧额以没纳销落。虽官自常产之外,得佃户年租,而课利悉归豪右科料,特促贫弱。今出没纳田散卖,【(底本作“今出没纳曰散卖”,崇抄同,据库本改。)】民间得田优产,以补旧额。且示国家抑兼并、行宽恤之意。于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卖者,并委诸路提刑总制,措置出卖。【(底本止至“措置出卖”,以下脱简约一页,直至卷终,库本同,崇抄有下文,据补。)建炎元年,罢提举常平司,归提刑司。】若系独赁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价与减三分。是岁,鬻钱三十五万余缗。知闽县李汝明以率先措置,卖缗钱一十二万,推赏。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产增租三分。常平司奏:“州县未卖田地,高仰、瘠薄,望予减一分半或二分。”省司议:“福建土产与他州膏腴等处不同,与增租二分。其钱,作总制窠名起发。”【十四年,请佃官田,依承买发输牙契钱。】二十年,以没官田土率豪右倖占,复相刬佃,词讼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许人承佃。寻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赁,依民间定租。亩,米一石与减二分。所贵服田力穑之人得以耕种,不致独归有力之家。二十八年,言者请尽鬻常平官田以助经费。乾道八年,复诏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没官田、园、屋舍,总一千九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十九步。已卖,四百二十三顷八十八亩一角四十步,为钱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七缗有奇;未卖,一千五百七十二顷七十七亩三角九步。淳熙四年,住卖。今承佃所输如前数云。

《三山志》卷第十一终

●卷第十二 版籍类三

  赡学田
  职田
  沙洲田
  海田

○赡学田
  
  旧管:
   田 七十六顷七十八亩一角一十四步。
   园地、山林、屋基埕、池塘坂等 一百二十五顷四十五亩二角三十二步。
   房廊屋 六十八间。
   屋地基 一十二所。
  续添:
   田园、沙洲地 一十七顷五十亩三角三十八步。
   屋 一十八所。
   庵基地 一所。
   租课钱,四千二百七十七贯六百二十九文足。
   房廊屋地基钱 四百二十九贯二百六十文足。
  白米,二千四十三石五合。
  糙米,二百九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
  豆、麦、杂子,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
  闽县:
   田,一十四顷二亩三角五十九步。
   园地等,二十八顷六十一亩二角。(底本作“□十八顷”,缺一字,据库本补。)
  租课钱,一千四百五十九贯二十九文足。
   白米,四百六十五石四斗七升。
  侯官县:
   田,一十四顷一十九亩一角五十一步三分。
   园地,三十二顷四十六亩一角五十八步七分九厘。
  租课钱,一千三百九十六贯三百六十文足。
   白米,六百六十五石八升三合。
   糙米,二十二石六斗。
  怀安县:
   田,四顷三十□亩一角三分一厘。
   园地,二十三顷六十三亩一十七步四分一厘。
   屋基地,一所。
  租课钱,一百三贯九百三十九文。
   白米,二百二十石三斗。
   糙米,二十四石四斗九升二合。
   谷,五十五石六斗。
   小麦,一石七斗六升六合。
   红豆,八斗八升八合。
  福清县:
   田,二顷七十亩五十步。
   园地,三顷二十亩一角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