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漕卒表

  漕之法,水运则有江河风涛之险,陆运则有飞挽负驮之劳。其动众,不盈万不足以致利。国家历代役民,求其不病民者寡。若汉因秦敖仓之旧,岁漕关中粟以给京师,自是而后,渐致其弊。淮南地远,或数千里,遥属于汉,而吏卒(遙)[徭]役往长安道中,衣装悉自备。至武帝时,今年发卒数万治河,明年发卒数万穿渠,又欲通褒斜道以省漕卒,而漕竟不利。后河平元年,治河卒非受平直贾者为著繇六月,然其惠亦十之一也。故终汉世,欲利民而民病滋甚。
  及晋咸和六年,以漕运不继,发王公以下千余人,各运米六斛。穆帝时,又制王公以下十三户共借一人,以助支运。是则一时之权宜也。
  隋开皇初,诏于蒲陕等水次十三州置募米运丁。又诏蒲陕以东募人能运洛阳米四十石达常平者,免其支运。后大业间穿三渠,天下弊矣。
  唐初,江淮漕租至东都,水行来远,多风波覆溺之患,其失常什七八,而陆运至陕才三百里,率两斛计庸钱千,民送租者,皆有水陆之直。而河有三门底柱之险。显庆间,议发卒凿之便漕而功不成。其后,将作大匠杨务廉又凿为栈以挽漕舟,挽夫系二鈲于胸,而绳多绝,挽夫辄坠死,则以逃亡报,囚系其父母妻子,人以为苦。及裴耀卿建议,欲罢陆运,未果。景云中,陆运又分八递,(顾)[雇]民牛车以载。厥后刘晏为使,即盐雇傭,上下颇称利。自两税行而罢水陆使,江淮之漕至渭桥者益少,而米亡耗于道路颇多。刑部侍郎王播议,漕至渭桥,五百亡五十者死,以次递减,而覆船败挽,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挟为奸,榜笞号苦之声闻于道路,而卒荼毒亦极矣。
  宋建隆元年,漕运故河渠,岁调丁夫开浚,粮糗皆民自备。丁未诏:悉从官给,遂著为式。厥后役卒也,转运使以本路纲输嘉、楚、泗州转般仓,载盐以归,舟还其郡,卒还其家。而汴舟诣转般仓,漕米输京师。冬河涸,舟卒亦还营,至春复聚,名曰“放冻”。卒得番休,逃亡者少,而汴船不涉江路,无风波沉溺之患。又许纲运载商货不征。其后,发运使独任,文移日繁,吏得以舞智,操舟者赇诸吏,辄得诸富郡,市利趣京师。自是江汴之舟无办,而挽舟卒有老死道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坏,甚至导洛司废而税务剥削。故苏轼奏言纲运之害,其略有五,切中时弊也。辞具《议略》。
  迨元八九十年,国课惟专海漕之利,凡运粮有脚价钞。至元二十一年,给中统钞八两五钱,其后递减,至于六两五钱。至大三年,以福建浙东道远费广,通增为至元钞一两六钱。四年,又增十之四。延祐元年,斟酌远近复增,几有五倍以给船户。船户亦犹今之漕卒也。然海飓不时,漂溺者众。至元间,始责偿于运官,人船俱溺者乃免。自汉唐以来,漕卒之得失,大略如此。
  元法视宋号为简略。宋初漕卒颇利,较诸汉唐固为优恤,既久,法令不一,卒亦不堪。迨我朝,太宗留神漕运,稽古准今,漕有定卒,居有常糗,运有行粮,米有定数,数有加耗,领有长,长有总,载许私以济其费,道设医以察其病,无外征,无他役,其优恤之典,可谓至矣尽矣。无事则操舟而运饷,有事则可列伍而水战,寄危于安,藏兵于食,是则又祖宗法外之微意也。若夫经历坝、闸、浅、洪,则又有徒役,时备以济其不虞。卒凡十有二万,而徒役亦岁有四万七千余人,暂发者不与。其统领者,则曰老人,曰总小甲。于是作《漕卒表》,而《徒役》附焉。

  南京二总
  其一
  锦衣卫百户三员,旗军三百四十一名,浅船二十四只,每年该造二只四分,运粮一万四百六十九石三斗八升二合。
  府军卫指挥一员,百户一员,旗军一百三十名,浅船一十三只,每年该造一只三分,运粮四千九百九十一石二斗六升。
  金吾后卫指挥一员,百户一员,旗军一百六十四名,浅船一十五只,每年该造一只五分,运粮五千三十五石一斗二升八合。
  豹韬左卫指挥二员,百户一十二员,旗军二千三十二名,浅船一百九十二只,每年该造一十九只二分,运粮六万二千三百八十六石四斗六升四合。
  骁骑右卫指挥一员,千户二员,旗军三百五十九名,浅船三十五只,每年该造三只五分,运粮一万一千二十二石一升八合。
  府军右卫千户一员,百户一员,旗军一百二十名,浅船一十二只,每年该造一只二分,运粮三千一百三十二石六斗四合。
  神策卫千户一员,百户一员,旗军一百三十五名,浅船一十四只,每年浅造一只四分,运粮四千一百四十四石一斗七升。
  虎贲左卫指挥一员,千户一员,百户一员,旗军二百三十四名,浅船二十六只,每年该造二只六分,运粮七千一百八十四石二斗六升八合。
  留守左卫指挥一员,千户一员,旗军一百九十二名,浅船二十二只,每年该造二只二分,运粮五千八百九十四石七斗八升四合。
  鹰扬卫指挥一员,千户一员,百户二员,旗军三百七十四名,浅船二十四只,每年该造二只四分,运粮一万一千四百八十一石五斗四升八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