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治陆路一十五里)、铁线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四里)、烟墩仔社(距厅治陆路四里)、石井社(距厅治陆路四里)、菜园社(距厅治陆路四里)。
  一、林投澳:林投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龙门港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尖山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西溪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隘门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四里)、乌崁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一里)、双头跨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太武社(有一小山,名太武。距厅治陆路一十里四)、东石社(距厅治陆路十一里)。
  一、奎璧澳:奎璧港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北寮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果叶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湖东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白猿坑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湖西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青螺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红罗罩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七里)、大城北社(旧有红毛城,今址废。距厅治陆路一十里)。
  一、鼎湾澳:上鼎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一里)、下鼎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港底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沙港头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三里)、港仔尾社(距厅治陆路八里)、鼎湾头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三里)、水窟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土地公前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潭边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
  以上五澳四十四社,总名为大山屿,乃澎湖诸岛之主山也。至厅署陆路可通。
  一、瓦硐澳:瓦硐港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后寮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港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城前社(旧有红毛铳城,今基址亦废。距厅治陆路一十八里)、中塾屿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
  一、通梁澳:通梁社(距厅治陆路三十一里)、长岸社(距厅治陆路三十一里)、大仓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八里)。
  一、赤嵌澳:大赤嵌社(旧有红毛城,名赤嵌;今基址无存。台湾亦有赤嵌城。距厅治陆路二十九里)、鸟屿社(距厅治水陆程四十五里)。
  一、镇海澳:镇海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岐头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港仔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小赤嵌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
  ——以上四澳一十四社,总名北山屿。在大山屿之北,中隔一港,潮退陆路可通。
  一、吉贝澳:吉贝社(旧有炮台一座,相传红毛所筑,今址亦废。距厅治水程八十里)。
  ——右吉贝一澳,乃孤屿也,为大山屿极北之地。北山一澳是其南卫,澳北藏沙一片最为险隘。该澳恃此为设险。雍正五年从镇海分设,另为一澳焉。
  一、西屿澳(在大山屿之西,出产文石):内堑社(乃北风泊船之处,文武汛口在此。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外堑社(此山颇高,台厦往来船只皆视此为标准,亦北风泊船之处。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小果叶社(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大池角社(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小池角社(距厅治水程三十里)、横礁社(距厅治水程三十二里)、后螺社(距厅治水程三十二里)、二嵌社(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合界头社(距厅治水程三十二里)、缉马湾社(距厅治水程三十二里)、竹篙湾社(距厅治水程三十二里)。
  ——右西屿一澳,中分一十一社。其山颇高,凡自台往厦、自厦往台船只,必望见此屿,然后放洋,实标准也。
  一、纲垵澳:纲垵社(距厅治水程八十里)、山寮社(距厅治水程八十里)、将军澳社(台、厦往来船只,南风时停泊之处,文武汛口在此稽查点验。距厅治水程八十里)。
  一、水垵澳(此澳于雍正五年从纲垵澳分设):水垵社(距厅治水程八十里)、花宅社(距厅治水程八十里)。
  ——右纲垵、水垵即八罩屿,乃大山屿极南之地也,水路最为险要。二澳共五社,在汪洋大海之中。
  ·庙祀
  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自天子命祀而外,下至于州县,凡有守土之责者,莫不竭虔尽敬,率乃典常,以修岁祀,孔惠孔时,冈或忒焉。礼曰:祭则福。盖言祭而诚则受厥福也。又曰:淫祀无福。若滥祭则亦何福之有?唐狄仁杰毁天下淫祠四千七百余所,诚以惑人耳目、乱人心志、败人风俗,愚夫愚妇赴之若渴、慕之如饴,烧香结会,大为世道人心之蠹者,不可不惩也。况闽俗人情浮动,信鬼而尚巫,如迎赛闯神、崇奉五帝(闽人称瘟神为五帝),则尤为淫祀之尤者也。督宪苏、抚宪庄痛悉其弊,凡有土木之偶,尽毁而投诸水火,于乾隆三十二年六月恭奏奉旨严禁,斯真振颓拯弊之一大政也哉!其习俗相沿,无愆于义者,则亦例不禁焉。澎湖自归版图以后,即设有专官以镇斯土,以主斯祀。虽无山川、社稷、风云雷雨诸坛与夫文庙春秋释菜之礼,而奉文致祭,载在国典者,岁时肇举,斯亦守土者之所有事也。至于一十三澳,澳各有庙,士庶奉为香火者,率皆土神,因地以祭;均无败俗伤化,与闯神、五帝二事相似为淫恶之祀,在所必禁也,则亦仍之而已。
  城隍庙城隍神,元学士王恽作汴梁城隍祠记,谓世说秦功臣冯尚见梦于汉高帝曰:奉天帝令,与王知领城隍事。遂以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