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抄一木,行知台邑存案。如此办理,则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积,可免暴露抛残之惨,似亦敬体宪仁之一端。现将查出有姓名、籍贯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抬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共需银八钱;至厦打抬寄顿,每具用夫四名,酌议价银四钱;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价银二钱。以上通共需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办给。所有查出姓名、籍贯未确及无姓名、籍贯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难遽运;俯容申请内地各府行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有亲属在台殁故,未经开留姓名、籍贯者,限半年内逐一开明并棺礶记认停寄处所,具呈籍县移知过台,一体代运。统以一年为期,如过期尚无移知,则属实在无主,毋庸运厦,就台地另择义冢掩埋。倘或查办时,有亲属领运,仍听其便。此次办竣之后,每年春季风恬浪静之时、循照查办一次,永远遵行。但在台查办,得以悉心区画;在厦之寺僧辛劳及掩工费,应先捐廉俸银五十圆,以资经理。惟是船只系台防厅专管,应作何饬配免差;或另筹船只,免应差使、端运棺骸之处,未由擅议。而在厦选择庙宇、遴委僧人及预拨官山、代给辛劳工费各若平之处,未便悬定。不揣冒昧,谨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明。伏祈宪台察核,赐移台、厦二防厅定议举行』。
 
卷三

  职官

  官制官秩列传

  通冉駹为郡县,俄辄弃之;比邛筰于内臣,频劳使者。岂果远方之难柔欤?任匪其人也。台自建置以来,有监司、守令、郡属、邑属之官,并同内地。至若巡视特简绣衣、抡才专拥绛帐,宣威布化,权独隆焉。前乎此者,姓氏班班可考;而某也贤、某也否,舆论不容没矣。无旷厥职,敬尔有官,宁为黔之祝、勿为晰之诅也。志职官。

  官制

  官秩

  列传

  官制

  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康熙六十年设。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后三年巡视一次,不必留驻。提督学政,旧系台湾道兼摄。雍正五年,改归汉御史兼理。乾隆十七年仍归台湾道兼摄。

  分巡台湾道一员,兼督船政。旧为台厦兵备,雍正六年改。

  知府一员,总汇四县刑名、钱榖,兼支放兵饷、经理鹾政。

  台防同知一员,专司稽查鹿耳门海口,兼督台、凤、诸三县捕务。淡水同知一员,雍正元年添设;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务。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刑名、钱榖悉归管理。

  澎湖通判一员,稽查船只,管理钱榖。遇刑名事件,仍归台府审结。旧系巡检所辖,雍正五年改设。

  台湾知县一员,凤山知县一员,诸罗知县一员;彰化知县一员,雍正元年新设。

  府首领官经历一员,兼司狱务。

  台湾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分驻罗汉内门,稽查地方。凤山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万丹,稽查地方。诸罗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彰化县县丞一员,乾隆二十四年新设;分驻南投,稽查地方,兼查海丰、三林船只。凤山县淡水巡检一员,稽查地方,兼查东港船只。诸罗县佳里兴巡检一员,分驻盐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诸罗县斗六门巡检一员,旧系台湾新港巡检,乾隆二十六年移驻。彰化县鹿仔港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查船只。彰化县猫雾捒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淡水竹堑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司狱务。淡水八里坌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

  台湾县典史一员,凤山县典史一员,诸罗县典史一员;彰化县典史一员,雍正九年新设。以上四员,俱随堂司捕狱事务。

  台湾府学教授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台湾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凤山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诸罗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彰化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附考

  康熙三十年,奉旨:『台湾各官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俱照广西南宁等府之例,将品级相当现任官员内拣选调补。三年俸满,即升。如无品级相当堪调之员,仍归部选。着为令』。

  康熙六十年议准:嗣后文武大小各官,不许携带眷属。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一年,令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风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其加二级;称职者,准其加一级,以示鼓励。

  雍正八年,奉旨:『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并用,始为有益。希德慎已留任一年,这差着御史柏修去;高山再留巡视一年』。又奏准:嗣后调台各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能赴台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