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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年,豁免圯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拨归,共上、中、下则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则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园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则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则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除豁免、拨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园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旧志」作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零,误)六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则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零。下则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零)。

  乾隆十九年,新垦下则田一甲六分五厘零,下则园五分五厘零。

  乾隆二十年,新垦下则田一甲五分六厘零,下则园一十二甲一分七厘零。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两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九分三厘零(内田三甲二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一十二甲七分二厘零,俱下则)。

  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二百二十一甲七分一厘零;内田四千六百五十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五分四厘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六分八厘零),园七千五百七十甲八分八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则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零、下则五千四百零三甲)。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二百二十七甲四分一厘;田一百五十七甲五分三厘(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九厘六毫、中则四十五甲一分四厘四毫、下则四十六甲九分九厘),园六十九甲八分八厘(内上则一十九甲八分五厘、中则一十四甲八分九厘、下则二十九甲五分四厘、又新垦下则六甲)。

  通联合计,除升豁外,实在田园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四甲三分零;内田四千四百九十三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则八百八十五甲一分四厘四毫零、中则一千一百一十甲四分四厘六毫零、下则二千四百九十七甲六分九厘零),园七千五百零一甲零(内上则五百三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中则一千五百九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下则五千三百六十七甲四分六厘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里三分四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