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园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九百四十八甲三分八毫)。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内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二百三十甲五分四厘零。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五十甲。

  乾隆二十年,新升下则园三十甲。

  乾隆二十二年,新升下则田园一千三百六十甲一厘零;内田三百五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千零八甲五分四厘八毫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下则田园一百六十三甲二分三厘零;内田二十六甲六分四厘零,园一百三十六甲五分九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三十四甲二分七厘零;内田三十二甲,园二甲二分七厘。又新升下则田园二千三百零二甲七分九厘零;内田二千零七十九甲八厘,园二百二十三甲七分七毫零。又新升下则田园八十五甲九分八厘零;内田三十甲一分二厘、园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共新垦田园四千二十六甲二分八厘零;内田二千五百六十九甲三分一厘零,园一千四百五十六甲九分七厘零。

  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九千六十四甲七分五厘零;内田四千二百零六甲五分九厘,园一万四千八百五十七甲一分七厘。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冲沙陷下则田园七十九甲四分七厘零(此条田园据奏销各册,未经分晰)。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冲沙陷下则园一百九十一甲五厘零。

  通县合计,除升豁外,实在田园一万八千七百九十四甲二分三厘零;内田四千□百□十□甲□分零(内上则□□□甲□分零、中则□□□甲□分零、下则□百□十□甲□分□零),园一万四千□百□十□甲□分零(内上则□千□百□十□甲□分□厘零、中则□千□百□十□甲□分□厘、下则□千□百□十□甲□分零)。

  淡水厅

  旧额下则园共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又拨归田园四十九顷一十七亩零;内下则田一十七顷八十九亩五分九厘零,下则园三十一顷二十七亩四分一厘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六顷五亩。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十一顷四十九亩三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一百零一顷二十一亩一分;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三顷三十亩,今实九十七顷九十一亩一分。

  乾隆十二年,报垦下则田园一十五顷二十四亩六分;内田六顷二十七亩,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