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二十四石七斗五升一合。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四百零六石零六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一千零一十八石七斗四升五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拨归澎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百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十四年报垦下则园,应于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乾隆十五年报垦下则田,应于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乾隆十七年报垦下则园,应于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下则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下则田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三年报垦下则田,应于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