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以上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箔等饷,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四钱五分三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沉没罟二张无征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縺三条无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旧有小罾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以上乌鱼旗饷额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鱼旗二枝,无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三分二厘。

  诸罗县

  采捅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口,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八钱八分五厘(内雍正九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乾隆十二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十三年新升四十五只,共征银五十一两九钱三分五厘;十四年新升八十四只,共征银九十七两二分;二十一年新升二只,共微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