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尊王制,一政教也。志《令甲》

  明
  宣德四年,令“本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钞。如隐匿及倚势不纳钞者,船没入官,犯人治罪。惟装载自己米粮、薪刍及纳官物者免纳。”又令“受雇装载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通州,俱每料纳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至北京,每料纳钞五百贯。若止装柴草、米粮及空船往还者,不在纳钞之例。”
  正统十四年,令“内外税课止照洪武年间旧额收受,不许过多。”
  弘治五年,令“监收商税止照旧例,不许分外搜求,有伤治体。又,一应税纳钱钞去处,俱令客商自约。若有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及将烂钞低钱搪塞,搅扰商税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嘉靖九年,以监收船料等项,虽俱具数造册奏缴,但所收多寡,未免有欺隐之弊,以致上亏国课,下害小民,无凭查考。饬令部臣议处停当,开立禁革条件,具奏定夺。通行各钞关遵守,以除宿弊。又谕部:“各钞关收受商税船钞,虽已稽考严密,而宿弊实不能尽除。差去官员亦多苛刻取盈,往来多怨。今后务差老成廉静者办理,仍严加关防觉察。若再有贪鄙、不惜行检之人,即行参处黜罢。”
  国朝
  顺治二年,令“各关津税银,俱照前朝万历年间《会计录》原额征解。计淮安关岁额二万二千七百八十余两,嗣经部议,于天启、崇祯年间续加各饷五万四千两零内减半征收。派买铜斤,以资鼓铸。裁定淮关额税每年征银五万四十七两九钱六分八厘。”
  四年,户部遵旨议复:“米麦船只,明季则例,俱纳加补。今应仍令照纳加平船料,其农船装载米麦,不在此例。”
  八年,监督石特库征解溢额银八千二百五十二两五钱。
  九年,奉部札知各关:“出差司官俱以顺治八年征解钱粮为额,淮关每岁应征银五万八千三百两,即为定额。”
  康熙四年正月,奉旨:“各关收税溢额向定有加级纪录之例,以后著永行停止。”
  是年九月,奉上谕:“各省钞关,原期通商利民,以资国用,非欲其额外多征,扰害地方。近闻各处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积蠹地棍,通同作弊,巧立名色,另设戥秤。于定额之外,恣意多索。或指称漏税,妄拿过往商民拷诈;或将民间日用细琐之物及衣帽等类原不抽税者,亦违例抽税;或商贾已经报税,不令过关,故意迟延勒掯,必遂其贪心乃已。此等弊端甚多,难以枚举。违背国法,扰害商民,殊为可恶。嗣后,各地方官员俱着洗心涤虑,恪遵法纪,务期商贾通便,地方相安。如仍有前项情弊,在内着科道官,在外着该督抚参奏,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如该督抚不参奏,别经首发,该督抚以徇情治罪。钦此。”
  是年,直隶巡抚王联登奏准:“各关多刊木榜,竖立通衢要地,俾商民共知《则例》,即州、县易知由单之意。”
  六年,户科查培继奏准:“近日各关印簿字迹有如出一手,不系商人亲填者;更有私刊木印、红单,不系官标者。定系奸胥蠹役把持滋弊。饬令各关严行禁革。”
  八年,工科柯耸奏准:“各关木榜革除钞贯字样,止刻征银数目。其收税数目单一样填写二张,一发商执,一送部核,耑责贵州司掌管。”
  是年,部议复准考核定例:“收税官员欠不及半分者,降一级留任;欠半分至一分以上者,降一级调用;欠二分以上者,降二级调用;欠三分以上者,降三级调用;欠四分以上者,降四级调用;欠五分以上者,革职。”
  九年,漕运总督以淮安十里三关题定:“户部粮储、工部抽单,总并淮关征收。”
  二十五年,因办铜不敷,奉旨:“淮安关每年加额银一万七百六十九两,凑买铜斤。”自此,淮安关项下每年额银六万九千六十九两,常盈仓项下每年额银三万八百九十两八钱七分一厘,清江厂项下每年额银五万七百六十九两一钱三分一厘一毫三丝,共淮安关岁额征银十五万七百二十九两二厘一毫三丝。
  是年,监督杜琳奏:“淮关税额历年告缺者,一苦于周家闸之筑坝也。盖豫省货物,原赖此闸一水到淮。自筑堤坝以后,商船艰阻,遂绕道漏越,而淮税缺。一苦于盱眙涧溪之拦截也。盖南河货物必由盱涧下淮,自康熙二十年凤关复设,部员添征盱税,遂有彼处地棍、奸牙,将由水下淮货物在凤关既征之后,勾引陆运,越漏淮关,而淮税更缺。一苦于淮关附近之朦胧镇、轧东、东沟、沙沟、岔河之走漏也。盖山东、海、赣猪鱼豆杂等货例从安东由淮南下,自海禁初开,即有客货由沿海地方,绕至庙湾南去;其由安东过淮货物,则有地棍勾引奸商,俱绕朦胧镇等处,直达高邮、邵伯过坝南去;其南来货物亦复如之。盖此路径僻难稽,又无闸口阻滞,所以商民大半皆由此南下,而淮税因之大缺。目击心筹,势难补苴。应恳圣恩敕部查议施行。”
  四十三年,奉旨:“部院衙门各处笔帖式等俸禄钱粮,每月裁银一两,米亦随俸裁去。”
  五十二年闰五月,奉旨:“庶吉士甚为贫苦,着税差人员酌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