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一毫四丝五忽一微五纤。上则园二甲一分六厘一毫三丝,以每甲征银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计之,年应征银四两三钱六分三厘二毫四丝九忽七微三纤。中则园二百一十七甲二分零三毫九丝八忽,以每甲征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计之,年应征银三百六十一两五钱二分一厘二毫五丝四忽八微九纤。下则园六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六毫三丝六忽四微,以每甲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计之,年应征银九百一十三两二钱七分五厘六毫五丝四忽六微三纤。下下则园八百五十三甲六分零一毫四丝六忽,以每甲征银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五忽六微计之,年应征银九百零九两二钱八分七厘四毫一丝四忽五微七纤。
  一等沙田一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三丝四忽,以每甲征银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五忽六微计之,年应征银一百三十八两三钱五分四厘三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二等沙田一十八甲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八忽,以每甲征银九钱三分二厘五毫计之,年应征银一十四两零六分四厘六毫九丝六忽零八纤。三等沙田一百四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七丝九忽二微,以每甲征银六钱六分六厘二毫五丝计之,年应征银七十七两零四分零二毫四丝二忽一微四纤。二等沙园一百五十六甲六分二厘四毫五丝,以每甲征银六钱六分六厘二毫五丝计之,年应征银八十三两四钱八分零六毫九丝八忽六微。三等沙园一千九百六十七甲五分一厘零二丝二忽,以每甲征银四钱计之,年应征银六百二十九两六钱零三厘二毫七丝零四微。
  以上,共田一万一千四百九十甲零九分九厘四毫四丝六忽七微,年共征银二万一千三百零六两三钱八分六厘二毫六丝七忽六微;共园三千八百八十二甲九分七厘七毫五丝二忽四微,年共征银二千九百零一两五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二忽七微七纤:统共年额应征银二万四千二百零七两九钱一分七厘八毫一丝。随征加一补水银二千四百二十两零七钱九分一厘七毫八丝一忽,加一五平余银三千六百三十一两一钱八分七厘六毫七丝一忽。
  户口
  光绪十六年编查:苗栗堡六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五百九十六户;男一万九千三百四十六丁,女一万四千八百九十四口。
  光绪十六年编查:吞霄堡五十二庄,大小民番计一千八百二十八户;男三千六百九十三丁,女四千四百四十三口。
  光绪十六年编查:大甲堡八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七百五十八户;男一万零三百零五丁,女七千三百九十七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庄,计九千一百七十七户,大小民番男女共六万二千七百七十八丁口。
  光绪十七年编查:苗栗堡六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六百八十六户;男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三丁,女一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口。
  光绪十七年编查:吞霄堡五十二庄,大小民番计二千零四十四户;男六千七百一十三丁,女四千五百一十五口。
  光绪十七年编查:大甲堡八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八百四十一户;男一万零七百二十四丁,女七千五百八十五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庄,计九千五百七十一户,大小民番男女共六万三千八百九十二丁口。
  光绪十八年编查:苗栗堡六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七百六十六户;男一万九千六百二十三丁,女一万五千三百四十四口。
  光绪十八年编查:吞霄堡五十二庄,大小民番计二千二百二十三户;男六千四百八十三丁,女四千五百五十五口。
  光绪十八年编查:大甲堡八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八百八十六户;男一万一千二百三十五丁,女八千零三十四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庄,计九千八百七十五户,大小民番男女共六万五千二百七十四丁口。
  叛产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田七十二甲九分五厘零二丝九忽八微三纤五沙,年赁佃耕共缴租谷二千二百八十一石五斗;园二十二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年赁佃耕共缴租银二百四十三圆:向归台南府征收。自光绪四年台南、台北两府分治后,即拨归台北府征收。
  杂税
  当税兴源当、金鼎三当,均在大甲土城内开张,每年各应征银五两,向归新竹征解。光绪十四年新、苗分治,拨归苗邑。自十五年起,照额征收。
  炉税光绪十七年,谢永利禀充炉户;由县详司给发帖戳,年应征银五两。
  口税后垄、大安两口征银若干,向无限定;现在包商,年共缴银二千八百圆。
  经费
  本县俸银四十五两、养廉银六百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仵作一名、库子二名、斗级二名、民壮三十六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
  大甲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皂隶二名、民壮四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弓兵一十八名,年共给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训导俸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廪生二名,廪粮银五两七钱八分六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