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收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共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报垦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湾县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七斗六升一合零。

  乾隆十二年请垦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零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四年报垦园,应于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乾隆十五年报垦田,应于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乾隆十七年报垦园,应于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内田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六升二合零、园起科粟五石三斗二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三年报垦田,应于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四年起科粟一千九百六十八石四斗三合四勺零(内田起科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一合零、园起科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报垦田,于本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报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二十六石三斗四升九合零。

  递年拨归及豁免田园九百五十四甲零六厘零,共减征粟三千二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七合零。内: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田园,共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零。

  乾隆十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百五十二石零四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零、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共征本色粟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零。

  附录

  「诸罗杂识」: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彝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税。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徽粟。共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籽种,皆红彝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税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族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

  「赤嵌笔谈」: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方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