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斗二升。康熙四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四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康熙四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一千一百七十八石二斗五升六合八勺四撮。
  盐饷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康熙三十一年,奉文拨归盐院奏销,仍充本府兵饷)。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
  诸罗县
  盐埕无。
  陆饷
  台湾府
  旧额民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六百三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九十九两八钱八分。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四两七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市店厝四千七百零五间,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六两一钱九分五厘(内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草厝一千八百八十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四百零七两九钱六分)。
  土番社三十八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八十八两七钱五分九厘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四百一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九十六两一钱一分二厘。
  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二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三两八钱零四厘。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四两七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一百一十八(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十六两一钱六分八厘。
  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王乔〉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三十两零六钱八分三厘八毫;草厝一百零二间(每间年征税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二十二两一钱三分四厘。安平镇瓦厝三十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三毫),共征银九两一钱一分四厘。
  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十三两七钱九分六厘。
  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七百零九两五钱三分六厘八毫(内新港社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六钱四分、萧壠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湾社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八毫、大武壠社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四毫、倒咯嘓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打猫社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零八毫、阿里山社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崎岭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大居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八毫、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零三厘二毫、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北投社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八毫、麻雾拺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二毫、崩山社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八毫、新港仔社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