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均者定以阄。投票已终,郡、区长查核选举簿而布告其名于众。议员每四年一任,已逾二年则改易全数之半,以抽签之法令其人退任。议长、副议长每二年则改撰。凡府、县会每年以三月开议,有通常会,有临时会,定期开会日通常会,非时开会曰临时会,凡临时会除特议之事之外,亦得兼议他事。议事草案总由知事、令交付。凡府、县费以地方税支办者,其豫算之额数、征收之方法,皆经府县会定议。凡会议议员必须半数以上临场方得开会,其所议之事依过半之数以决可否,若两议同数,则决于议长。
凡会议均许人民聚集傍听,惟府知事、县令及议长欲禁傍听,亦听其便。议场别有规则,乱杂者禁。凡议员于所议事往复讨论无所不可,惟不许毁贬他人,议员若喧哗纷扰,有背规则。经议长禁止不听,即逐出议场,其涉于强暴者得交警察官吏处分。凡通常会期中,于府、县内大利大害,议员有所建白则草案会议,议同者过半,得以议长名上议于内务卿。凡地方税会议,议决之后,经知事、令允可即付施行,知事、令以为不可,则具状于内务卿,请其指挥。
凡会议中论说有妨碍国安及背法律违规则者,知事、令得命其罢议,具状于内务卿,请其指挥。如内务卿依知事、令之请,得令其散会,待改撰议员而后再议。府、县会议之制仿于泰西,以公国是而伸民权,意甚美也。日本维新之初,国皇会群臣设五誓,首日万机决于公论。壬申二月。设大审院、元老院,又诏称:朕今渐建立宪政体,期与汝众庶俱赖其庆,由是国会之论纷纭起矣。当征韩论后,参议副岛种臣、板垣退助连名上书,请起民撰议院。或者驳论以为未可,然而众口嚣嚣,叩阍求请,促开国会者踵趾相接,其势若不可止遏。
政府不得已始有府县会议员之设。是制之建,人人皆谓政出于民,于地方情弊宜莫不洞悉,坐而言,起而行,必有大可观者。然余读明治十二年府县议事录,吾未知其果胜于官吏否也。虽然,为议员者已由民荐,荐而不当,民自任之。苟害于事,民亦自受。且府县会之所议,专在筹地方之税以供府县之用,官为民筹费而民疑,民为民筹费而民信。民自以为分官之权,谋己之利,而官无筹费之名,得因民之利以治民之事,其所议之当否,官又得操纵取舍于其间,终不至偏菀偏枯,使豪农富商罔利以为民害。
故议会者设法之至巧者也,民可使由,不可使知。圣人以私济公而国大治,霸者以公济私而国亦治,议会者其霸者之道乎?
外史氏日:自将军奉还政权,其时主少国疑,未能收太阿之柄归于独断,不得不仍以西京世族、强藩巨室参与政事,故太政官之权特重,日本官职不叙正一位。当中叶时,国皇每亲临政所裁决万机,盖太政官中即以国皇居首坐,然其事出于御裁者少矣。副岛、板垣之请起民撰议院也,谓方今政权上不在帝室,下不在人民,而独归于有司。此论一倡,众口嚣嚣,群欲仿西法以开国会。或斥为巨藩政府,或指为封建余威,虽出于嫉妒怨忿者之口,然萨、长、肥、土皆于国家有大勋劳,一国之大权必有所归,势重者权归之,固有不得不然者在乎?
今特谱维新以来大臣、参议更替表,俾觇国势者览观焉。
明治维新以来大臣参议更替表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二年七月八日
右大臣
三条实美
京都人华族
二年七月八日
大纳言
岩仓具视
京都人华族
二年七月八日
大纳言
德大寺实则
京都人华族
二年七月八日
参议
副岛种臣
肥前人
二年七月八日
参议
前原一诚
长门人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参议
大久保利通
萨摩人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参议
广泽兵助
长门人
二年八月十六日
大纳言
锅岛直正
肥前人华族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纳言
中御门经之
京都人华族
二年十二月二日
免
前原一诚
三年二月五日
参议
佐佐木高行
土佐人
三年五月十五日
参议
斋藤利行
土佐人
三年六月十日
参议
木户孝允
长门人
三年九月二日
参议
大隈重信
肥前人
三年十月十二日
大纳言
嵯峨实爱
京都人华族
三年十月十二日
免
锅岛直正
三年十月十二日
免
中御门经之
1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四年正月九日
殁
广泽兵助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德大寺实则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嵯峨实爱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木户孝允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大久保利通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大隈重信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佐佐木高行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斋藤利行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参议、初陆军元帅后陆军大
将近卫都督
西乡隆盛
萨摩人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参议、后文部卿
木户孝允
四年七月十四日
参议、后大藏卿
大隈重信
四年七月十四日
参议
板垣退助
土佐人
四年七月十四日
免
岩仓具视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免
副岛种臣
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太政大臣
三条实美
四年十月八日
右大臣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