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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陈述得请求变更增减,书记要于文案上登载其请求变更增减条件,与预审判事及证人偕署名捺印,若证人不能署名捺印,当附记其由。第百八十九条。证人得随即要求投案路费与日给费用,谓日人证佐虽属民生义务,若其费用非可自负,故得要求。若证人以逐日所得为生计者,得除路费日给外更要求其每日所应得金额。本条二项费用先自裁判所给与,刑事由官给,民事待裁判案结之后令理屈者办偿之。如本条,预审判事要算定其金额而宣告之。第百九十条。
第七节 鉴定
预审判事为验明罪质犯状,有必须鉴定人者,要令专习是件学术职业者一名或数名到堂鉴定。第百九十一条,谓如系毒杀者,解剖尸体、分析毒质,殴伤者视察轻重、验核器物,伪造宝货者,溶解分析以验混和物,皆非判事所能,必要医师、化学、矿学者。鉴定人要由书记局以令状传唤,其式须登录"命其鉴定"及"不服传唤,应科罚金"等语,若鉴定人不服传唤,照第百七十六条规则处断,但不得再发拘引状。谓鉴定人设不服传唤,得复命他人,与证人必要其人者殊,故止命罚金,不许拘引。
第百七十七条规则亦适用之。第百九十二纯鉴定人要将"秉公鉴定"之言宣誓,该式从第百八十条之例,书记要于鉴定令状纸尾登记鉴定人所行宣誓,而将宣誓文附载之。第百九十三条。鉴定人不肯宣誓或虽宣誓而不肯鉴定者,预审判事可商之检事,照刑法第百七十九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第百九十四条。第百八十一、第百八十二条所开载者不得命其鉴定,但急遽阙人,得委其鉴定以备参考。第百九十五条。预审判事要对同鉴定人鉴定,第百九十六条..预审判事得因鉴定人之请及以其职权增加鉴定人,或改命别人。
第百九十七条。鉴定人要自造鉴定帖,详录其次序及所检核、与其时候,若检核未定,要将其所推测者登录。若鉴定人各殊意见,要各自造鉴定帖,或于一鉴定帖中登录各人意见。第百九十八条。鉴定人要于鉴定帖上开载年月日、署名捺印及契印。又预审判事要于鉴定帖上登记收领年月日,与书记偕同签印,鉴定帖要附载其令状。若外国人为鉴定,要将裁判所所命通事译文并附人鉴定帖。第百九十九条。鉴定人及通事要给与路费、雇工钱及其余费用。第二百条。
第八节 现行犯预审
现犯治罪本贵急速,以防犯人逃亡、证凭堙灭,故设此一节以示变则。预审判事于检事未告之先,知有现犯轻、重罪者而事要急办,可不俟检事求请,得径行通知事由先开预审,预审判事得直发令状临检犯所,及遵此章所定规则为预审处分。第二百一条,谓推问被告、证佐、鉴定诸人,搜索家宅、勒押物件等事,并得行之。预审判事如前条所云,虽无检事起诉,既造检证文案作为受理公诉,即要将现犯系重罪或轻罪记载,预审判事要速将文书致送检事。
但检事所见以为该预审不宜再审,亦要依通常规则结审。第二百二条。若检事先预审判事知有现犯轻重罪者,不须预审判事,可一面通报事由直临犯所检查,暂假行预审判事之处分,但不得发罚金宣告。谓检事无判决罪犯之权,故虽临时为判事处分,不得向证人、鉴定人宣告罚金。得听证人及鉴定人陈述,但不用令其宣誓。第二百三条。检事如前条办理,要将意见书附证凭文书速送之预审判事。第二百四条,谓检事本代判事权、摄其职,不得擅决也。
第二百三条所假检事职务,司法警察官亦得权摄之,但不得发行令状,司法警察官亦要将意见书附证凭文书并被告人送之检事。第二百五条,其被告人,或警察官自捕,或从巡查接受,均要送交。检事收受被告人,要限二十四时内推问犯人,造作文案。无论曾否发拘留状,须将请求书附一切文书移送于预审判事,若认为不合起诉者,即要放免被告人。第二百六条。预审判事要二十四时间推问被告人,其检事所发拘留状解否任其事宜。第二百七条。预审判事得就检事及司法警察官之所措置更为查审,但检事及司法警察官所送文案要附于诉讼文书。
第二百八条,谓检事、警察官虽系就现犯为预审措置,然或不密、或违式,亦不可知,故判事得更为查审。惟其所送文书则当备文案以供参考。检事于现犯轻罪者无论曾否发拘留状,曾否推问被告人,若推度此罪不须预审,得径行传唤于轻罪裁判所。第二百九条。
第九节 保释
保释者得保证而解释也。凡被告人未至定谳宣刑之间,待其人以无罪是为治罪要义,一许保释,二许责付保释,以金圆保其出廷。责付惟责之其人,二者惟在判事所命耳。但时不免有在逃或堙证之惧,于是不得已而拘留耳。
预审判事于预审中得因被告人受拘留状或收监状者之求请,商之检事,令其人以文书保证不论何时有传必到,而后允其保释。若被告人无能为力,得令亲属及代人请求保释。第二百十条,谓幼痴疯癫不得自理财产者,不能出保证金,故令别人代请。前条文书要纳之书记局,若于保释中传唤被告人到案,要于讯问二十四时之前预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