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者设则尚恨其法散落。所存不多,而莫能御夫粗工妄治之万变。果可惮烦。而或废之乎。是知委废太半。而不觉其非者。由乎不能得其所以立法之意故也。今人虽以治伤寒法治温暑。亦不过借用耳。夫仲景立法。天下后世之权衡也。故可借焉以为他病用。虽然。岂特可借以治温暑而已。凡杂病之治。莫不可借也。今人因伤寒治法。可借以治温暑。

  遂谓其法通为伤寒温暑设。吁。此非识流而昧原者欤。苟不余信。请以证之。夫仲景之书。三阴经寒证。居热证什之七八。彼不即病之温暑。但一于热耳、何由而为寒哉。就三阴寒证而详味之。然后知余言之不妄。或者乃谓三阴寒证。本是杂病。为王叔和增入其中。又或谓其证之寒。盖由寒药误治而致。若此者皆非也。夫叔和之增入者。辨脉平脉。与可汗不可汗等诸篇而已。其六经病篇必非叔和所能赞辞也。但厥阴经中下利呕哕诸条。却是叔和因其有厥逆而附。遂并无厥逆而同类者。亦附之耳。至若以药误治。而成变证。则惟太阳为多。纵使三阴证。

  亦或有寒药误治而变寒者,然岂应如是之众乎。夫惟后人以仲景书。通为伤寒温暑设。遂致诸温剂。皆疑焉而不敢用。

  又曰。王叔和搜采仲景旧论之散落者。以成书。功莫大矣。但惜其既以自己之说。混于仲景。所言之中。又以杂脉杂病。纷纭并载于卷首。故使玉石不分。主客相乱。若先备仲景之言。而次附己说。明书其名。则不致惑于后人。而累仲景矣。昔汉儒收拾残编断简于秦火之余。加以传注。后之议者。谓其功过相等。叔和其亦未免于后人之议欤。余尝欲编类其书。以伤寒例居前。而六经病次之。相类病又次之。瘥后病又次之。诊察治法。治禁治误。病解未解等又次之。其杂脉杂病。与伤寒有所关者。采以附焉。其与伤寒无相关者皆删去。如此庶几法度纯一。而玉石有分。主客不乱矣。

  然有志未暇。姑叙此以俟他日。

  又曰。伤寒三百九十七法。余自童时。习闻此言。以为伤寒治法。如是之详且备也。及考之成无己注本。则所谓三百九十七法者。茫然不知所在。于是询诸医流。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欲其条分缕析。以实其数。则未遇其人。遂乃反复而推寻之。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

  除辨脉法。平脉法。并伤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诸篇外。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不及其数。以六经病篇。及 湿 。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病篇中。有论有方。

  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过其数。至以六经病。 湿 。霍乱。阴阳易差后劳复篇。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又太少矣。竟不能决。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则疑其或有所据。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欲尊信而必从之。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林亿等校正伤寒论。其序曰。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经篇。霍乱篇。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中。有方治诸条。以数为计。又重载于各篇之前。又谓疾病至急。仓卒难寻。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冶。分为八篇。亦以数为计。继于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之后。其太阳上编注曰。一十六法。太阳中篇注曰。六十六法。太阳下编注曰。三十九法。阳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阳篇不言法。太阴篇注曰。三法。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阴篇注曰。六法。不可发汗篇注曰。一法。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可下编注曰。四法。

  可下编注曰。四十四法。

  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数通计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其不言者。

  恐脱之也。又可吐篇。却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误也。并此脱误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较之序文之说。犹欠六法。乃参之脉经。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伤寒论。又多可温。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诸篇。欲以此补其所欠。则又甚多而不可用。窃尝思之。纵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于林亿等。而出于亿之前。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则后之闻者。必当核其是非。以归于正。

  而乃遵守听从。以为千载不易之定论。悲夫。

  赵嗣真曰。仲景之书。一字不同。则治法霄壤。读之者。不可于片言只字。以求其意欤。

  又曰。仲景伤寒一书。人但知为方家之祖。而未解作秦汉文本观。故于大经大法之意。反有疑似。

  陶华曰。仲景固知伤寒。乃冬时杀厉之气所成。非比他病可缓。故其为言。特详于此书。而略于杂病也。倘能因名以求其实。则思过半矣。不幸此书传世久远。遗佚颇多。晋太医令王叔和得于散亡之后。诠次流传。其功博矣。惜乎以己论混经。未免穿凿附会。

  黄仲理曰。仲景之书。六经至劳复而已。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