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亦必三焦不运。阳气不行。水饮停蓄于胃。故令心下悸也。去黄芩者。恶其寒中也。加茯苓者。
取其淡渗。其性上行而下降。利水而泻下。若小便得利。悸自当止耳。然既去黄芩之寒中。加茯苓之淡渗。
则知中气已寒。倘下焦无火。气化不行。设小便仍不利者。五苓散或可采择也。
若不渴。外有微热者。去人参。加桂三两。温覆取微汗愈。
不渴则邪未入里。外有微热则表证未除。去人参者。恐其固太阳之表邪也。然何以知其为太阳之表邪乎。
观加桂去人参。则知为太阳之表邪矣。温覆取微汗。所以解太阳之风邪也。所谓加桂者。乃桂枝。非桂肉也。李东
垣曰。经云。味薄则发泄。故桂枝上行而达表。味浓则发热。桂肉下行而补肾。此但曰加桂而未云桂枝。然以温覆
取微汗推之。知其为桂枝无疑矣。传写脱落。其义可见。
若咳者。去人参大枣生姜。加五味子半升。干姜二两。
有声无痰曰咳。咳者。肺气上逆也。肺为主气之脏。通呼吸而行卫气。若气上逆。则不宜于补。故去人参大枣之甘。

姜则不必去也。加五味子干姜者。即小青龙汤之制也。小青龙以水寒伤肺。故以此收肺气之逆。此方用之。其义一
也。但肺寒气逆者宜之。肺热气盛者。未可加也。所谓半升者。非今升斗之升也。以五味子而加半升。令人读之。无不
骇异。以为五味子之酸收。本为难用。宁有即用半升之理。孰知古之所谓升者。其大如方寸匕。以铜为之。上口方各
一寸。下底各六分。深仅八分。状如小熨斗而方形。尝于旧器中见之。而人皆不识。疑其为香炉中之器用。
而不知即古人用药之升也。与陶隐居名医别录之形象分寸皆同。但多一柄。想亦所以便用耳。如以此升之半。
作一剂而分三次服之。亦理之所有。无足怪也。今废而不用久矣。故人皆不知有此。谓即当今升斗之升。所
以骇其用之不当。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也。宜哉。
辨误 条辨及尚论。皆作伤寒五六日。中风往来寒热。成无己注本。作伤寒中风五六日。其注中谓玉
函曰。中风五六日。伤寒往来寒热。即是或中风。或伤寒。非是伤寒再中风。中风复伤寒也。即仲景所谓伤
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正或中风或伤寒也。其说颇合于理。当从之。方氏云。脉经作中风
往来寒热。伤寒五六日之后。心烦作烦心。心下作心中。身有作外有。虽传写之不同。其实非二义也。
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
前二条。备言少阳经之诸见证。然未必诸证悉备。恐后人必以诸证全见者。方为少阳病。故又立此条。
以申明上文或胸中烦。或渴或腹中痛等诸或有或无之义也。伤寒中风者。或伤寒或中风也。言伤寒中风证中。
凡见少阳证。即为柴胡汤证。即使但见一证。便是邪气已入少阳。不必如上文之诸证悉具也。如但见少阳
本经证。止宜以小柴胡汤主之。若有他经兼症者。仍当以小柴胡为主。而兼用他经药治之。如已见柴胡证。
而有太阳证未罢者。即以小柴胡加桂枝汤主之。如少阳未解。而阳明之里邪已急。则用小柴胡去参甘。
增入大黄为大柴胡汤以两解之矣。又如少阳误治而为坏病。则有柴胡加芒硝汤。及柴胡桂枝干姜汤。
柴胡龙骨牡蛎汤等方。皆一小柴胡汤之变制也。盖
以每见少阳一证。即以小柴胡主治。故称柴胡证也。旧本柴胡汤诸加减方。皆杂入太阳篇中。今悉收置少阳篇内。
以小柴胡为主方而总统之。而以诸方隶其下。俾学人循其序而施治焉。庶或可以希仲景之意。稍得其一二。未可
知也。
伤寒四五日。身热恶风。颈项强。胁下满。手足温而渴者。小柴胡汤主之。
四五日。三阳传遍之后也。身热恶风项强。皆太阳表证也。胁下满。邪传少阳也。手足温而渴。知其邪未
入阴也。以太阳表症言之。似当汗解。然胁下已满。是邪气已入少阳。仲景原云伤寒中风。有柴胡证。
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故虽有太阳未罢之证。汗之则犯禁例。故仍以小柴胡汤主之。但小柴胡汤。当从加减
例用之。太阳表证未除。宜去人参加桂枝。胁下满。当加牡蛎。渴则去半夏。加栝蒌根为是。
伤寒阳脉涩。阴脉弦。法当腹中急痛者。先用小建中汤。不瘥者。与小柴胡汤主之。
阳主表。阴主里。弦主肝邪劲急。涩为营血留滞。故弦属肝邪。涩为阴脉也。寒在半表。卫气不行。营血不贯。
则脉不流利而涩。邪入少阳。肝木气旺。脉来劲急则弦。阳脉涩者。盖轻取其浮候则涩也。阴脉弦者。重按其沉
候则弦也。阳脉涩。则知营卫不和。气血涩滞而邪在半表。阴脉弦。则知邪气半已入里。木旺乘土。太阴受病矣。
太阴脾土。为肝邪所犯。故腹中急痛也。腹中者。足太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之端。上膝股内前廉。入腹属脾络胃。
故腹为太阴之部位也。急痛者。厥阴肝木